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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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和市委办发[秘书工作]58号文件转发的《平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第三条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单字替换)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名称替换),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 治业务学习 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制定政 治业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第六条依照(单字替换)章规定建立(单字替换)支部或(单字替换)小组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单字替换)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积极购置政 治业务学习资料,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 治业务培训。
第三章所务会议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
司法所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县局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条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 (二)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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