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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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本市就业的影响,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人社办〔2020〕44号)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市人社局向市就促中心、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发布关于《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详见。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一)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二)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二)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降低或减免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在年度工作成效分级评估中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量。
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篇二: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安排,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住重点群体就业
(一)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服务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与吸纳南疆四地州转移×企业沟通对接,做好带队干部和已转移就业人员教育引导,确保思想稳定;同时,对接做好岗位和劳动力储备。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安排的招聘活动和各类进校园、进企业专项活动改为网上或延期进行。同时,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通过网络、微信、传真等方式开展简历投递、在线笔试面试。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依托线上服务平台,及时开展网上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持续实施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帮扶和“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工作机制,坚持“一人一策”,强化跟踪服务。
二、稳住企业就业岗位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给予及时办理;对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延期办理。因受此次疫情影响,我市各类企业及灵活就业个人申请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时,不受季度影响,可在疫情结束后的下一季度及时申报办理。
(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保障受疫情影响人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九)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十)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发放。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组织线上招聘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各类现场招聘活动,活动由线下转为线上,常态化开展“网上招聘不停歇,就业服务不打烊”的线上网络招聘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加强与企业对接,及时掌握企业开复工信息和岗位需求信息,通过乌鲁木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集中发布岗位信息和求职信息,提高就业服务精细化水平。
(十二)推广网上就业创业服务。为最大限度方便公共就业服务对象,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服务对象可通过电话预约、“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等方式,开展“不见面”办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社保、档案查询及各类就业补贴申报等线上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各区(县)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形势,在实施好日常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情况、市场供求信息监测,深入评估对就业的影响,建立预警机制,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做好政策储备,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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