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部分住户维权诉求的报告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zhulangma114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我们是“××公房××号楼”住户代表,自从上世纪70年代与××市××厂(国有企业)签订租住合同以来,由于××厂在房屋维护和手续完善等方面缺乏管理,让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蒙受直接和间接损失。
近日,从××街道办事处得知,我们所住房屋纳入××市北滨江规划,即将迎来拆迁,我们大力支持,完全赞成改善民生、改善环境的好举措,但目前仍有很多重要问题尚未解决,业主的一些合法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请政府部门为广大住户主持公道,让拆迁办等部门给住户一个合理的答复。现把具体事实及住户心声反映如下:
尊敬的相关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公房××号楼”住户代表,自从上世纪70年代与××市××厂(国有企业)签订租住合同以来,由于××厂在房屋维护和手续完善等方面缺乏管理,让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蒙受直接和间接损失。近日,从××街道办事处得知,我们所住房屋纳入××市北滨江规划,即将迎来拆迁,我们大力支持,完全赞成改善民生、改善环境的好举措,但目前仍有很多重要问题尚未解决,业主的一些合法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请政府部门为广大住户主持公道,让拆迁办等部门给住户一个合理的答复。现把具体事实及住户心声反映如下:
一、关于房屋维修补偿金问题
按照××厂与住户签订的合同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从房屋建造以来的近50年中,“风大掉墙柸,雨大漏水滴”现象时有发生,而××厂没人负责维修,迫于无奈进行了无因管理,避免了人员和财产受损,此间产生的费用,出租主体应依法向住户作出陪偿。
二、关于房屋租赁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体制改革中,××厂(国有企业)改为××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户主主张和诉求,按照2011年2月1日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和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我们要求,出租主体与现有住户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按照周围同类型拆迁房屋情况卖与现有××公房××号楼16户最早租户。
三、关于办理房产登记有关问题
由于改制后××有限公司一直经营不善,现在法人被列为失信人,根据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611执1××5号中提到“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知,××公房××号楼产权不属于改制后的××有限公司,而是当时改制时,责任不清,疏于管理,导致未过户到当时住户身上,至今未履行办理房产登记所需各种手续,现有××公房××号楼××户最早住户无法进行房产登记。
住户主张和诉求,请××相关行政部门答复何时能够完成全部手续,使住户能够办理房产登记?
以上问题,广大住户与街道多次交涉未得到合理满意答复,问题悬而未决,请政府有关部门为广大住户主持公道,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还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住户进行答疑,并将重要问题解决方法书面答复为盼!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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