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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历史

从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看清代直隶农村的银钱流通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摘  要]清代民间银钱流通、银荒以及银钱比价,历来为学者所关注,见仁见智。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提供了清代直隶银钱流通方面的珍贵史料,可供学者。
  [关键词]清代;契约文书;银钱流通
  The Rural Circulation of Money in Zhili Province during Qing Dynasty
  Abstract:Scholars have been paying close attention to the rural circulation of money in the Qing  Dynasty. Different people, different views. Now the deeds of Zhang clan in Shulu County afford valuable historical materials on the rural circulation of money in Zhili Province during Qing Dynasty.
  Key words:the Qing dynasty;deeds;circulation of money.
  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1]中,有清代契约文书90张,加上张氏先祖抄录在簿册上的与现存契约内容不同的11张抄契簿,共101张。其中,数量最多的是买卖、典当房地的契约文书,共95张,占清代契约的94%。在这些契约中,每一张都有当时交换媒介——白银或铜钱的记载,真实反映了清代直隶地区银钱流通的史实,具有极珍贵的史料价值。笔者予以整理,不揣浅陋,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供同仁学者参考、研究。
  一、民间土地买卖中的银、钱流通
  将张氏家族买卖、典当房地的契约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十分清楚看出清代银钱流通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清初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以钱交易;第二阶段,康熙四十九年(1710)至嘉庆二年(1797)以银交易;第三阶段,嘉庆五年(1800)至清末再次以钱交易。
  (一)见于契约文书中的清代银两
  康熙四十九年(1710)至嘉庆二年(1797)的88年间,共有土地买卖契约以及抄契簿49张,除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和乾隆五十九年(1794)白契记载以铜钱交易外,其余的47张地契,全部记载以银两交易。
  关于银两称谓,在49张契约中,或“每亩价银××两”、或“共价银××两”,只有乾隆六十年(1795)正月十二日张钦出卖与张廷宽庄基的红契中,有“言定共价文银贰两”。“文银”应为“纹银”之误,“所谓纹银,它是习惯上对白银的泛指名称。”[2](P297)可见,清代,在直隶束鹿县农村,对白银的称呼为“银”,另外,在京师、京畿地区,无论寺院地契、[3]旗人满文房契、[4]固安农村房地契,[5]皆直呼一“银”字。不若一些地区白银有“元丝”、“水丝”、“元槽”、“方槽”、“盐撒”等复杂繁多的别称。[6](P537)
  清代承袭明朝的货币制度,实行银钱并行,“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凡一切行使,大抵数少则用钱,数多则用银。”[7](考5002)史学界也普遍认为,“这两种货币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收入、官员俸禄、兵饷、商人大笔交易多使用白银,而民间零星交易则使用铜钱。”[8]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反映的情况并非完全如此(见表1)。
  表1         康熙四十九年(1710)——嘉庆二年(1797)土地买卖用银情况表:
  表中可看出,1-5两白银交易次数占全部土地买卖的近30%,5-10两白银交易次数占21.3%,两项小额交易次数占全部土地买卖的51.1%。若把30两以下作为小额土地交易,则占到了全部土地买卖次数的83%。交易额最高的是乾隆三十二年(1767)上手契,超过百两。另一交易额较高的是乾隆五十五年(1790)地契,交易额达90两白银。较高的还有乾隆三十一年(1766)一例,为50两白银。这三次土地交易只占全部土地买卖次数的6.3%。
  这些数字说明:
  一、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完全受着市场杠杆的支配。随着社会上白银流通量的增加,在土地交易中,无论数额大小,全以白银为交易媒介。只有流通领域中,白银减少出现银荒时,民间土地交易才使用铜钱。这与“凡一切行使,大抵数少则用钱,数多则用银”之说似不完全相符。
  二、康熙四十九年(1710)至嘉庆二年(1797)土地买卖使用银两的88年间,正是清代上最繁盛的“康雍乾盛世”。此时大规模的国内战争已经结束,社会稳定,经济;同时解除海禁,国外白银不断流入,白银数量增加,恢复了其流通领域主要货币的地位,即使在广大农村,白银也普遍流行。这符合清朝统治者“用银为本、用钱为末”的货币政策,反映了“康雍乾盛世”经济良性发展的状况。
  白银作为交易媒介,最后出现在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中,是清后期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十一日张李氏出卖庄基与张仁发的粘有契尾的红契,“言明共卖价银拾伍两”,此后直到民国年间,“白银”、“银”在地契中再没有出现。虽然,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反映的是直隶束鹿县农村货币流通现象,但窥斑见豹,从明代确定的白银成为普遍流通货币的制度,在延续了四五百年后,至此寿终正寝,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二)见于契约文书中的清代铜钱
  张氏家族契约文书记载用铜钱交易的时间,分别为清初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清朝前期以及嘉庆五年(1800)至清末的清朝后期。在这些契约中,对清代铜钱有“康熙钱”、“清钱”、“大钱”、“京钱”等不同的称呼。
  “康熙钱”只见于张氏家族康熙八年(1669)三月八日张瑚将土地出买与张名显的地契中,“言定康熙钱二千”。清朝铜钱,“无代不有鼓铸。”[9](p1)“顺治元年,置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铸造‘顺治通宝’钱。”[7](考4965)以后各代沿袭,皆以当时年号为名,如“圣祖仁皇帝康熙元年钱文曰‘康熙通宝’”,“乾隆元年钱文曰‘乾隆通宝’。”[9](P45) “康熙钱”即指“康熙通宝”钱。清初,明朝制钱还很多,顺治“三年禁用前代旧钱。户部议定:制钱渐广,旧钱应概禁不用,惟崇祯钱暂许行使。其余旧钱,有愿送部者,每斤给值八分,以资鼓铸。八年以明季旧钱流行日久,未能遽革,复申其禁,以三月为限,过三月仍行使者罪之。”[7](考4966)虽一再禁止使用明代制钱,但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农村,流通的大多仍是明代制钱,尤其是崇祯钱。到了康熙前期,民间对刚刚流通的“康熙通宝”还有一些陌生新鲜感,故特指“康熙钱”。在同年十二月另一张地契以及康熙九年、康熙十三年的三张地契中,则直书“价钱××”,人们从心理上已认可了清朝制钱。据《钱币考》记载:顺治“十四年改重一钱四分,康熙二十三年改重一钱。”[6](P46)此“康熙钱”重量应为一钱四分。
  “清钱”在张氏契约中,共出现了三次,一是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地契中,“每分价清钱一百五十文”,另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两张地契中,“每亩价清钱一千”、“共价清钱五百”。“清钱”,指大清制钱,也即净钱,指质好量足的制钱,如黄宵鹏纂辑、于海萍点校《故宫清钱谱》中之“清钱”。三张地契中的“清钱”应是“顺治通宝”或“康熙通宝”钱。其重量“顺治元年每文铸重一钱,二年改铸一钱二分,十四年加至一钱四分,康熙二十三年因销毁弊多,仍改一钱,嗣因私铸竞起,于四十一年仍复一钱四分之制。”[7](考4990)康熙二十三年地契中出现的“清钱”,若是“顺治通宝”钱,从铸造时间来推断,重一钱二分、一钱四分制钱的可能性比较大;若是“康熙通宝”钱,从顺治“十四年加至一钱四分,康熙二十三年因销毁弊多,仍改一钱”来分析,康熙二十三年流通的不可能是当年新铸钱,其重量应为一钱四分,与上述康熙八年(1669)地契中的“康熙钱”同。“康熙通宝”铸造数量大,质量精美,类型却很少,重量只有一钱四分、一钱两种。从铸造两种钱的时间看,一钱四分制钱占到了全部“康熙通宝”钱的三分之二还多,反映了当时社会稳定、国泰民安的史实。
  “清钱”也是相对于质次量轻的私钱而言。清代制钱出现不久,就出现了盗铸私钱现象,并在民间广泛流通。史料记载,早在顺治年间“户部议言:天下初定,草窃未靖,杂出伪钱,且至奸民乘便盗铸,应下令禁戢。”故上谕:“今各省开炉太多,铸造不精,以致奸民乘机盗铸,钱愈多而愈贱。私钱公行,官钱壅滞,官民两受其病,欲使钱法无弊,莫若鼓铸归一,其各省铸炉一概停止,独令京局鼓铸,务比旧钱体质更加阔厚,每文重一钱四分。”[7](考4968)康熙二十三年“因销毁弊多,仍改一钱,嗣因私铸竞起,于四十一年仍复一钱四分之制。”[7](考4990)可见,为防盗铸私钱,清政府不得不多次变换钱币重量。
  “大钱”只见于嘉庆五年(1800)张勇出卖土地与张宣的地契中,“言定每亩大钱拾千”。此前地契中房地买卖用白银,此后地契中房地买卖用“京钱”。“大钱”在清代一般指面值大的货币。据史料记载,清朝只有咸丰一朝“以军务繁兴,国用日绌,始铸大钱,以裕国用,”[9](P36)面额为“当五”、“当十”、“当百”甚至“当千”。嘉庆五年在咸丰朝前五十余年,故此时的“大钱”绝不是咸丰大钱,它应与“清钱”意义相同,指质好量足、铸造精美的制钱。
  此契约中“大钱”的出现,与当时小钱泛滥有直接关系。小钱又称私钱,是个人或钱局私铸的含铜不足、重量减轻的钱,因其体小质轻,称为轻钱或小钱。如前所述,早在顺治年间就已出现私铸小钱,并制定了十分严格的钱法,如顺治十四年“凡奸民私铸,为首及匠人拟斩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拟绞监候”。[7](考4969)以后的康熙、雍正、乾隆各朝均多次重申或加重刑罚,修改钱法。但乾隆以来,私铸猖獗,“咸同以后,更是厉害。私钱比重很大,而私钱总是不够分量的,光绪钱有轻到三分以下的。”[6](P589)清朝对私铸的处分“不为不严且密,而终未能禁绝者,盖缘私铸之利厚,奸民畏法之心不胜其趋利之心故也。”[7](考4983)
  当时,即使是官府制钱,质量也在下降。康熙四十一年恢复一钱四分制钱的同时,“另外铸造一种七分重的轻钱,大制钱每千文作银一两,小制钱千文作银七钱。由于制钱轻重不一,购买力也有大小不同,使钱的名称也繁多,有新钱,有老钱,有大钱,有小钱。”[6](P567)正因为小钱泛滥,此契中相对于“小钱”特别标明为“大钱”。当时“京师以小钱为主,外省以大钱为主。”[6](P567)地处京师之南四五百里的直隶省束鹿县流通的应是“大钱”,但京师小钱流通到此地也是很的事。
  “京钱”出现于张氏家族嘉庆六年(1801)到清末百余年间的32张卖地、典地契约中,有“京钱××千”、“京钱××吊”等。另外3张地契中为“钱××”,没有“京”字。此间,中国发生了许多变故,从一个独立的封建大帝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反映在地契中的货币依然故我,或铜钱、或银两。(此间110余年37张地契,35张地契记载土地典买以铜钱交易,只有嘉庆二十年(1815)和同治十一年(1872)的两张红契记载为银两交易,与之相同的白契上仍为“京钱××”。)。彭信威先生认为“清末京钱只是一种价格标准,支付时用普通制钱,京钱二文合制钱一文。”[6](P584注7)戴建兵先生也认为,“在北京、天津、山东等一些地方的制钱被称为京钱或津钱,这种制钱一般都是清代早期铸造的制钱。”[11]束鹿县地处京津之南四五百里,据此可知,张氏家族中“京钱”,即民间流通的清代早期铸钱。
  这种情况说明:一,清朝前期铸造的制钱数量是很大的,故在民间仍有大量的早期制钱流通,这从同治年间政府铸钱减少也可看出,“那时流通的多是战前所铸造的旧钱。”[6](P583)二,直隶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使得货币周转过程缓慢,周期过长,积存的“京钱”足以满足本地的货币流通。
  其实,光绪二十六年(1900),广东已正式用机器铸造铜元,其制作整齐精巧,深受人民欢迎,各省先后仿行,且“沿江沿海均已通行。”[12](考7714)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已有包括直隶在内的十二省用机器铸造铜元。但地处华北平原的直隶束鹿县农村,流通的仍是原有“京钱”,即使到了“清末,乡村中基本上都只使用铜钱,不用铜元。”[6](P596)新铸铜元要替代“京钱”的地位,还需要一定时间。直到中华民国七年(1918)当契中才出现了“洋元随旧城花店,随粮代(带)册(差)”字样,但同时清清楚楚写明“言明共当价京钱叁百吊整。”“洋元”、“京钱”同书一纸,恰恰表明新旧货币并存于世,同时充当交换媒介的事实。此后的地契中,再也不见“京钱”踪影了。
  二、关于清代的银荒
  银荒是我国封建社会货币过程中,因流通中的白银相对不足而引起的一种货币危机现象。白银在流通中充当货币的主要原因,在于白银数量增加到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一旦流通中白银数量减少,与社会需求发生矛盾,就会出现银荒。在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中,如前所述,清初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清朝前期以及嘉庆五年(1800)至清末的清朝后期,土地买卖支付的是铜钱。大体说来,使用铜钱的清代前期、后期这两个时段应是清代银荒出现的时间。
  (一)明末清初的银荒
  现存张氏家族第一张契约文书,是明朝崇祯六年(1633)肖孟德卖与张孟奇一亩九分土地的卖契,“言定每亩价钱二千文”,第二、三张地契为清朝顺治四年(1647)的两张,到康熙四十五年(1706)共14张地契,皆为张氏家族买进房地的契约文书,涉及12件土地买卖和2件庄基买卖事宜,全部是铜钱交易。而在这之后康熙四十九年(1710)的一张上手契中,已经使用银两交易了。这表明,明末清初——最晚至康熙四十年代前期,在京师以南的直隶束鹿县确实出现了银荒。这与一些学者关于银荒“在康熙中叶以后才逐渐好转”[2](P295)的观点是吻合的。
  明末清初银荒的原因,主要是明朝末年统治者的奢侈腐败,内乱外患频繁而至,以及“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使物价上涨,银价随之上昂,到崇祯皇帝即位后,银荒出现了。清初,长达十几年的明末农民战争刚刚结束,各地的抗清斗争又风起云涌。康熙初年,抗清斗争基本结束,又发生了“三藩之乱”,接连不断的战乱破坏了社会经济,军费增加,加重了人民负担,银荒问题更加突出。为了缓解银荒,顺治十四年(1657),不得不下令各地钱粮的征收,采取“银七钱三”的银钱兼收之法。[7](考4968)
  康熙后期,银荒已得到有效控制。张氏家族地契中,自康熙四十九年(1710),房地买卖开始使用白银,一直到嘉庆二年(1797)的88年间,除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和乾隆五十九年(1794)地契记载使用铜钱外,其余的47张地契、涉及39件房地买卖事宜,全部使用银两交易。扭转银荒的主要原因,一是大规模的国内战争已经结束。康熙二十年(1681)平定三藩之乱,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社会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战争的结束,也意味着白银的消费更多的转向生产、生活领域。二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下令解除海禁,对外贸易开始,尤其是康熙五十六年(1717)广州商人组织公行以后,西方国家的来华商船逐渐增加,采买大量的丝、茶等特产,国外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入中国,扭转了明末以来的银荒。三是康熙时期开始的为官兵发放生息银两的政策。从京城八旗到各地驻防的满洲、蒙古、汉军等官兵,都得到生息银两之利息,作为补贴以使其摆脱生活困苦。国家投放的这些生息银两,也多少增加了国内流通中的白银数量,[8]加快了康熙后期经济复苏的速度,银荒问题得以解决。
  (二)嘉庆前期到清末的银荒
  从张氏家族契约文书看,自嘉庆五年(1800)一直到宣统元年(1908)百余年间,共契约文书36张,涉及18件房地买卖、12件土地典卖事宜,交易中全部使用铜钱,这表明自嘉庆前期到清末再次出现了银荒。
  此时银荒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是鸦片的非法输入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其次,乾隆时期全国人口的迅速增长,是白银短缺另一个客观因素,“据官方的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人口数突破二亿大关,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突破三亿大关。”[13]二十多年间,全国人口增加三分之一。束鹿县清代前期人口,据《光绪束鹿县志》载:顺治年间为“七万零三百有奇。”《康熙束鹿县志》载:“今查束鹿地……人丁七万一千八百一十五丁。”清初至康熙年间,人口增长无几。《乾隆束鹿县志》载:“乾隆二十六年编审……,除绅衿妇女外实在行差人丁八万二千六百八十九丁。”康熙年间到乾隆二十六年(1761),至少四十年间,人丁增长万余。《嘉庆束鹿县志》载:“嘉庆元年共实在牌民五万四百七十一户,共计男妇大小二十四万二百八十口。”[14]此为全县人口,按照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5](P258)直隶人口增长趋势保守,束鹿县此间人口骤然增加三分之一,人均白银数量必然减少。第三,外国银元的冲击,也是白银短缺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外国银元精美整齐,便于流通,且成色低于中国纹银,于是出现洋商用银元套购纹银以及“奸民射利,摹造洋板,消化纹银,仿造洋银”[6](p455)的现象,致使白银人为的减少、外流。作为自身价值较高的贵金属之一的白银流失、短缺,使晚清社会更加贫弱交加,积重难返,再也无法重现往日的辉煌。
  关于清代银荒,学者一般认为有两个阶段,前期出现于明末清初,[2](P295)后期出现于鸦片战争前的嘉道年间。[6](P577)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两次银荒时间,与学者们的意见基本相符。第二次银荒出现的时间,从地契反映的情况看,嘉庆二年(1797)用银两交易,嘉庆五年(1800)已使用铜钱交易了,嘉庆三、四年为银荒出现的时间。实际上,银荒出现的时间,还应提前几年,在乾隆末年较为准确。这主要是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因素,使得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农村反映出来的银荒现象是滞后于现实的。
  三、银钱比价的变化
  在房地买卖契约文书中,反映银钱比价史实的材料较少,主要原因是,只有交易用钱定立的契约在向官府纳税时,官府将土地买卖的总钱数折合成银两,再按一定比例交纳契税。而事实上,许多民间的土地交易,是私下进行的,并且多方规避向国家纳税。这样,白契数量远远超出红契数量。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也是如此,白契占到契约总数的70%。而在30%的红契中,有的还未标明折合银两数额。即使这样,现存红契中保留的银钱比价信息,也是十分珍贵的。现分述如下:
  (一)康熙中期银钱比价
  张氏家族第一张红契为康熙二十五年(1686)十月张名楼出卖土地与张名显的地契,“共价清钱五百”,官府在收税时标明“五百、一分五厘”几个字,上钤“束鹿县印”满汉文官印一方。按顺治四年(1647)“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16]的规定,按3%的税率计算,“一分五厘”的契税,土地交易额应为0.5两白银,也就是,五百文铜钱折合白银0.5两,即一两白银折合1000文铜钱。同年另一张张圣如卖地红契中,银钱比价亦为1:1000。这是官府长期以来极力维持的银钱比价。而当时的市场价格,彭信威先生据史料统计,康熙二十三年(1684)白银一两合制钱800-900,全国每年铸钱数目,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制钱对白银的价格是很高的。[6](P568)
  (二)乾隆后期银钱比价
  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记载,王成功将“庄基一段”计“六分七厘三毛”,“卖与王钦为业,言定共价钱三十千”。四年后,乾隆六十年(1795)王钦又将同一块庄基地“卖与张廷宽为业,言定共价银二两”。两次地权变动的签约皆为有中人见证的民间行为,所签契约是没向官府纳税的白契。应该说,其交易银钱数额是没有官府干预、真实、具体、可信的。但两次地权变动相隔四年,而且还会有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存在。若略去这些不考虑,银钱比价为1:15千,这是当时民间实实在在的、一般流行的比价,与官府极力维持的比价相差不少,可见银贵钱贱的趋势日益加剧。
  (三)嘉庆前期银钱比价
  嘉庆六年(1801)三月十四日张勇卖地红契中,交易土地数目为六亩四分二毫,“言定每亩京钱拾伍千”,共京钱九十六千,缴纳契税时官府折合银两“共银肆拾捌两壹钱”,一两白银合京钱二千。“京钱”是清朝前期制钱,“清末京钱只是一种价格标准,支付时用普通制钱,”也就是此契中“京钱”,“京钱二文合制钱一文”。[6](P584注7)官府按此比价收取契税,仍在极力维持银钱1:1000比价,但农民手中的早期清朝制钱却贬值一倍,对农民的勒索是显而易见的。
  (四)同治后期银钱比价
  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二十一日张李氏将上带房屋树木的庄基一段卖与张仁发为业的红、白地契两张,白契“言明共卖价京钱一百八十千文”,红契“言明共卖价银拾伍两整”,即一两白银折合京钱十二千文。此银钱比价较七十一年前嘉庆六年的比价,已提高五倍。这两次缴纳契税,皆为县府典吏具体操作的政府行为,银钱比价却如此悬殊。这其中,是市场经济在起作用,官府对此已无能为力,只能随行就市。正如彭信威先生指出的,“银钱的关系,嘉庆年间是一个转折点。以前是钱贵银贱,嘉庆以后,变为银贵钱贱了。”[6](P577)此变化说明了以下不争的事实:鸦片的大量输入以及两次鸦片战争的战费,尤其是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巨额战争赔款,致使白银外流,银更贵钱更贱,进一步加剧了银荒的严重性,国家衰弱,人民更加穷困。
  当然,清代的银钱比价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不同时间的差别,也有不同地区的差异;有银钱本身的体制问题,也有外在的因素;有朝廷政策的干预,也有民间的实际行情等等。张氏家族契约文书所反映的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比价,作为个案,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些素材。
  以上,笔者以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为例,论述了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诸问题。清朝社会“在康熙中叶以前的近半个世纪里,全社会的主要精力都用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被严重破坏的经济生产。”自明朝末年出现的银荒一直延续至清朝康熙中叶,社会上多流通铜钱。“康熙中叶到乾隆末年的所谓‘康乾盛世’时期,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形成高潮。”经济发展,社会富足,白银在农村广泛流通,商品交换包括土地买卖,无论数额大小,皆用白银支付。“嘉道以后,由于落后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以及上的腐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的停滞、倒退,社会各种矛盾尖锐化”[17](P1)。更严重的是对外战争的失败及战争赔款,致使白银流失、短缺,银贵钱贱,铜钱重新代替白银的主货币地位在民间流通,作为普遍流通货币的白银最终退出了流通领域。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中保存的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银荒以及银钱比价史料,不仅反映了清代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且反映了清朝国力、社会发展变化的一般趋势。契约文书珍贵的史料价值可见一斑。 [ 参  考  文  献 ]
  [1] 张玉.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J].石家庄:文物春秋,2005(2).
  [2] 萧清.古代货币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 孙荣芬、张蕴芬.大觉寺馆藏契约文书述略[J].北京:北京文博,2002(2).
  [4]刘小萌.清前期北京旗人满文房地契研究[J].北京:民族研究,2001(4).
  [5]张兰普.1837——1957年的一组土地、房产、租税契据[J]北京:档案,2001(4).
  [6]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
  [7]清朝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
  [8] 邓亦兵.清代前期政府的货币政策—以京师为中心[J].北京社会,2001(1).
  [9] 黄宵鹏纂辑、于海萍点校.故宫清钱谱[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影印,1994.
  [10] 佚名.钱币考[A].丛书集成初编[C]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 戴建兵.五常之谬[J].学消息报,2003(38).
  [12] 清朝续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13] 叶显恩.略论雍乾时期社会经济的结构性变迁及其历史地位[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4).
  [14] 李中桂.光绪束鹿县志[A].谢道安.束鹿县五志合刊[C].民国二十六年(1937).
  [15].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16] 席裕福.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征榷十二·杂税[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
  [17] 陈桦.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二、关于清代的银荒
  银荒是我国封建社会货币过程中,因流通中的白银相对不足而引起的一种货币危机现象。白银在流通中充当货币的主要原因,在于白银数量增加到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一旦流通中白银数量减少,与社会需求发生矛盾,就会出现银荒。在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中,如前所述,清初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的清朝前期以及嘉庆五年(1800)至清末的清朝后期,土地买卖支付的是铜钱。大体说来,使用铜钱的清代前期、后期这两个时段应是清代银荒出现的时间。
  (一)明末清初的银荒
  现存张氏家族第一张契约文书,是明朝崇祯六年(1633)肖孟德卖与张孟奇一亩九分土地的卖契,“言定每亩价钱二千文”,第二、三张地契为清朝顺治四年(1647)的两张,到康熙四十五年(1706)共14张地契,皆为张氏家族买进房地的契约文书,涉及12件土地买卖和2件庄基买卖事宜,全部是铜钱交易。而在这之后康熙四十九年(1710)的一张上手契中,已经使用银两交易了。这表明,明末清初——最晚至康熙四十年代前期,在京师以南的直隶束鹿县确实出现了银荒。这与一些学者关于银荒“在康熙中叶以后才逐渐好转”[2](P295)的观点是吻合的。
  明末清初银荒的原因,主要是明朝末年统治者的奢侈腐败,内乱外患频繁而至,以及“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使物价上涨,银价随之上昂,到崇祯皇帝即位后,银荒出现了。清初,长达十几年的明末农民战争刚刚结束,各地的抗清斗争又风起云涌。康熙初年,抗清斗争基本结束,又发生了“三藩之乱”,接连不断的战乱破坏了社会经济,军费增加,加重了人民负担,银荒问题更加突出。为了缓解银荒,顺治十四年(1657),不得不下令各地钱粮的征收,采取“银七钱三”的银钱兼收之法。[7](考4968)
  康熙后期,银荒已得到有效控制。张氏家族地契中,自康熙四十九年(1710),房地买卖开始使用白银,一直到嘉庆二年(1797)的88年间,除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和乾隆五十九年(1794)地契记载使用铜钱外,其余的47张地契、涉及39件房地买卖事宜,全部使用银两交易。扭转银荒的主要原因,一是大规模的国内战争已经结束。康熙二十年(1681)平定三藩之乱,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社会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战争的结束,也意味着白银的消费更多的转向生产、生活领域。二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下令解除海禁,对外贸易开始,尤其是康熙五十六年(1717)广州商人组织公行以后,西方国家的来华商船逐渐增加,采买大量的丝、茶等特产,国外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入中国,扭转了明末以来的银荒。三是康熙时期开始的为官兵发放生息银两的政策。从京城八旗到各地驻防的满洲、蒙古、汉军等官兵,都得到生息银两之利息,作为补贴以使其摆脱生活困苦。国家投放的这些生息银两,也多少增加了国内流通中的白银数量,[8]加快了康熙后期经济复苏的速度,银荒问题得以解决。
  (二)嘉庆前期到清末的银荒
  从张氏家族契约文书看,自嘉庆五年(1800)一直到宣统元年(1908)百余年间,共契约文书36张,涉及18件房地买卖、12件土地典卖事宜,交易中全部使用铜钱,这表明自嘉庆前期到清末再次出现了银荒。
  此时银荒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是鸦片的非法输入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其次,乾隆时期全国人口的迅速增长,是白银短缺另一个客观因素,“据官方的统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人口数突破二亿大关,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突破三亿大关。”[13]二十多年间,全国人口增加三分之一。束鹿县清代前期人口,据《光绪束鹿县志》载:顺治年间为“七万零三百有奇。”《康熙束鹿县志》载:“今查束鹿地……人丁七万一千八百一十五丁。”清初至康熙年间,人口增长无几。《乾隆束鹿县志》载:“乾隆二十六年编审……,除绅衿妇女外实在行差人丁八万二千六百八十九丁。”康熙年间到乾隆二十六年(1761),至少四十年间,人丁增长万余。《嘉庆束鹿县志》载:“嘉庆元年共实在牌民五万四百七十一户,共计男妇大小二十四万二百八十口。”[14]此为全县人口,按照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5](P258)直隶人口增长趋势保守,束鹿县此间人口骤然增加三分之一,人均白银数量必然减少。第三,外国银元的冲击,也是白银短缺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外国银元精美整齐,便于流通,且成色低于中国纹银,于是出现洋商用银元套购纹银以及“奸民射利,摹造洋板,消化纹银,仿造洋银”[6](p455)的现象,致使白银人为的减少、外流。作为自身价值较高的贵金属之一的白银流失、短缺,使晚清社会更加贫弱交加,积重难返,再也无法重现往日的辉煌。
  关于清代银荒,学者一般认为有两个阶段,前期出现于明末清初,[2](P295)后期出现于鸦片战争前的嘉道年间。[6](P577)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反映出来的两次银荒时间,与学者们的意见基本相符。第二次银荒出现的时间,从地契反映的情况看,嘉庆二年(1797)用银两交易,嘉庆五年(1800)已使用铜钱交易了,嘉庆三、四年为银荒出现的时间。实际上,银荒出现的时间,还应提前几年,在乾隆末年较为准确。这主要是时间上与空间上的因素,使得在商品经济并不发达的农村反映出来的银荒现象是滞后于现实的。
  三、银钱比价的变化
  在房地买卖契约文书中,反映银钱比价史实的材料较少,主要原因是,只有交易用钱定立的契约在向官府纳税时,官府将土地买卖的总钱数折合成银两,再按一定比例交纳契税。而事实上,许多民间的土地交易,是私下进行的,并且多方规避向国家纳税。这样,白契数量远远超出红契数量。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也是如此,白契占到契约总数的70%。而在30%的红契中,有的还未标明折合银两数额。即使这样,现存红契中保留的银钱比价信息,也是十分珍贵的。现分述如下:
  (一)康熙中期银钱比价
  张氏家族第一张红契为康熙二十五年(1686)十月张名楼出卖土地与张名显的地契,“共价清钱五百”,官府在收税时标明“五百、一分五厘”几个字,上钤“束鹿县印”满汉文官印一方。按顺治四年(1647)“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16]的规定,按3%的税率计算,“一分五厘”的契税,土地交易额应为0.5两白银,也就是,五百文铜钱折合白银0.5两,即一两白银折合1000文铜钱。同年另一张张圣如卖地红契中,银钱比价亦为1:1000。这是官府长期以来极力维持的银钱比价。而当时的市场价格,彭信威先生据史料统计,康熙二十三年(1684)白银一两合制钱800-900,全国每年铸钱数目,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制钱对白银的价格是很高的。[6](P568)
  (二)乾隆后期银钱比价
  乾隆五十六年(1791)的上手契记载,王成功将“庄基一段”计“六分七厘三毛”,“卖与王钦为业,言定共价钱三十千”。四年后,乾隆六十年(1795)王钦又将同一块庄基地“卖与张廷宽为业,言定共价银二两”。两次地权变动的签约皆为有中人见证的民间行为,所签契约是没向官府纳税的白契。应该说,其交易银钱数额是没有官府干预、真实、具体、可信的。但两次地权变动相隔四年,而且还会有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存在。若略去这些不考虑,银钱比价为1:15千,这是当时民间实实在在的、一般流行的比价,与官府极力维持的比价相差不少,可见银贵钱贱的趋势日益加剧。
  (三)嘉庆前期银钱比价
  嘉庆六年(1801)三月十四日张勇卖地红契中,交易土地数目为六亩四分二毫,“言定每亩京钱拾伍千”,共京钱九十六千,缴纳契税时官府折合银两“共银肆拾捌两壹钱”,一两白银合京钱二千。“京钱”是清朝前期制钱,“清末京钱只是一种价格标准,支付时用普通制钱,”也就是此契中“京钱”,“京钱二文合制钱一文”。[6](P584注7)官府按此比价收取契税,仍在极力维持银钱1:1000比价,但农民手中的早期清朝制钱却贬值一倍,对农民的勒索是显而易见的。
  (四)同治后期银钱比价
  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二十一日张李氏将上带房屋树木的庄基一段卖与张仁发为业的红、白地契两张,白契“言明共卖价京钱一百八十千文”,红契“言明共卖价银拾伍两整”,即一两白银折合京钱十二千文。此银钱比价较七十一年前嘉庆六年的比价,已提高五倍。这两次缴纳契税,皆为县府典吏具体操作的政府行为,银钱比价却如此悬殊。这其中,是市场经济在起作用,官府对此已无能为力,只能随行就市。正如彭信威先生指出的,“银钱的关系,嘉庆年间是一个转折点。以前是钱贵银贱,嘉庆以后,变为银贵钱贱了。”[6](P577)此变化说明了以下不争的事实:鸦片的大量输入以及两次鸦片战争的战费,尤其是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巨额战争赔款,致使白银外流,银更贵钱更贱,进一步加剧了银荒的严重性,国家衰弱,人民更加穷困。
  当然,清代的银钱比价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不同时间的差别,也有不同地区的差异;有银钱本身的体制问题,也有外在的因素;有朝廷政策的干预,也有民间的实际行情等等。张氏家族契约文书所反映的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比价,作为个案,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些素材。
  以上,笔者以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为例,论述了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诸问题。清朝社会“在康熙中叶以前的近半个世纪里,全社会的主要精力都用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被严重破坏的经济生产。”自明朝末年出现的银荒一直延续至清朝康熙中叶,社会上多流通铜钱。“康熙中叶到乾隆末年的所谓‘康乾盛世’时期,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形成高潮。”经济发展,社会富足,白银在农村广泛流通,商品交换包括土地买卖,无论数额大小,皆用白银支付。“嘉道以后,由于落后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以及上的腐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的停滞、倒退,社会各种矛盾尖锐化”[17](P1)。更严重的是对外战争的失败及战争赔款,致使白银流失、短缺,银贵钱贱,铜钱重新代替白银的主货币地位在民间流通,作为普遍流通货币的白银最终退出了流通领域。张氏家族契约文书中保存的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银荒以及银钱比价史料,不仅反映了清代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且反映了清朝国力、社会发展变化的一般趋势。契约文书珍贵的史料价值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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