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069年:王安石始行新法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宋神宗即位后,于熙宁二年(1069)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变法。熙宁二年二月,经神宗与王安石商讨,为实行变法而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负责变革旧法,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颁行新制,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七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建议实行均输法。均输法的实行,在“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等方面,收到一定的成效。九月,王安石改革常平仓制度,实施青苗法。青苗法的实行,在限制高利贷盘剥等方面,收到成效,朝廷也获得大量利息,十一月,宋颁布实施农业田水利法,又称农田水利条约或农田水利约束。此法实行后到熙宁九年(1076),全国共兴修水利10793处,受益民田36万多顷,公田1915顷,收到了显著的成效,此后,尚有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等出台。
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江西临川(今属江西)人,世称临川先生,又因封荆国公,也称王荆公。他在庆历二年(1042)中进士,历任签书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提点江东刑狱等职。长期的地方官生涯,使他对北宋的社会弊病有较深的了解,产生了变法思想。曾向宋仁宗上《言事书》提出变法,尽管未被重视,却在士大夫中获得很高声誉。神宗即位后起用他为翰林院学士,后升参知政事。王安石的“新学”表现出鲜明的经世致用的性质,他从“天道尚变”、人应遵从天道的观点,引申出“天下事物之变,相代乎吾之前”,“必度其变”,对法度政令也应时有损益的思想。王安石的变法思想成为对宋代现实政治、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思想体系之一。他的变法思想对后世产生过较大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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