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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保护是必然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依法保护是必然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很多国家把历史地区和历史城镇列入了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罗毕宣言》、《华盛顿宪章》作为关于历史街区、历史城镇保护的非常著名的国际文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响应。
  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从1982年首批24个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称号至今,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公布了三批109个“名城”;2003年,两部委又联合设立了“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制度,至今年5月已有三批87个镇、72个村获得“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称号,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遭遇拆除、毁坏的噩运,更多的则面临类似的威胁。因此,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迫在眉睫。“出台保护条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光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走上法制的道路是必然。此外,工作中加大保护力度,也要通过立法、执法来进行。”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如是说。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更是明确指出:《保护条例》“在制度上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的目标、措施、方法和标准,在法律上明确这些文化遗产遭破坏的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对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以及通过对违法事件的严肃处理,在全社会形成标准明确、程序公开、责权利清晰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良好氛围、体制和机制,是尤为重要的任务。”
  保护要根据对象区别对待
  虽然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级政府和各界人士的重视,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被破坏的程度还是很严重,不少地区的破坏速度甚至还在不断加快,尤其是城市建设的大拆大建对整体环境风貌的破坏;盲目的商业开发、超负荷旅游对历史文化空间的破坏……针对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保护条例》有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中关于“开发”的条款受到专家们的高度关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总规划师王景慧,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城市村镇遗产的保护工作,曾参与过《保护条例》制定的讨论。他认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矛盾体现在旧城改造中,如用成片开发的方式搞旧城改造,全部推光另建楼房,致使历史街区荡然无存,甚至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已找不到一片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了。他说:“实践证明,成片式的开发是不适合的。要采取既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又能很好地完成保护工作的方式。由政府主导,有居民参与,做渐进式改善是迄今较为妥当的方式。”
  专家们还指出,条例应该强调对不同的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对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名城要区别对待。北京古迹保护委员会委员刘小石即指出,名城范围比较大,在做好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还有适度开发的可能,而名镇、名村已经是很小范围了,绝对不能再搞什么开发,也就不存在“开发强度”的提法了。他说:“名城、名镇、名村的情况差异很大,用同一个保护条例来管难度很大,甚至可能什么也管不了。”王景慧则主张,文物保护单位要原物保护,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真迹;历史文化街区要原貌保护,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建筑物外观和构成整体风貌的街道、古树等,当然,建筑物内部可以更新改造,改善基础设施,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文化名城要风貌保护,就是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以外的地区,也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他指出:“《保护条例》中确定有无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尚能全面完整保存古城历史风貌的只是少数,用局部的历史文化街区来体现古城的传统风貌则是个现实可行的办法。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根据现状的好坏实事求是地划定,这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遗产保护与发展建设的矛盾。”
  头衔是荣誉更是责任
  保护观念的偏差是古城村镇面临的又一大危险。由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国各地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以及个别地区存在对“新农村建设”的片面理解,古城村镇等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的威胁还将存在。
  著名的文物专家罗哲文认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集中体现,许多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也在其辖境之内,如何把它们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重任。”王景慧指出:“授予名城、名镇、名村的头衔,是荣誉,更是责任。《条例》中关于濒危、摘牌等条款的设定非常好,有助于强化管理者的责任心。”北京古城的民间保护者华新民坦言,希望《保护条例》快点出台,越快越好,越早越好,晚了或者拖几年再出来,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保护的内容了。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停止在全国各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正在进行的“拆”。刘小石焦虑地说:“我们保护的是历史、是文化,这都是需要投入的,而不能把它们当成赚钱的工具。只要是以赚钱为目的的开发或所谓保护,就必然会破坏遗产。因而保护工作仅仅制定法规条例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更关键的是落实。”华新民则直接表示:“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我们应当提高到保护国家的整体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
  许多专家认为,《条例》中的惩罚金额还有待商榷。比如在北京拆毁一处历史文化保护区搞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只需卖出一套房子就足以交纳罚款。有专家对此评价道:“如此低额的惩罚简直就是引导犯罪!”
  躯体和精神都要保护
  还有专家指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一谈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人们的眼光往往停留在物质层面,很容易忽视其精神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表现形式多彩多姿。它们一方面传承着历史文化信息,另一方面与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文物古迹、区域体形环境风貌相辅相成,构建出城市、村镇文化的深厚底蕴,体现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韵味”所在。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不仅仅是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还包括蕴含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罗哲文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要‘形神兼备’。形,就是在物质层面保护其原貌;神,就是保护其历史上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有形遗产的保护。”他同时呼吁,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保护要做到“形神兼备”、“有声有韵”。王景慧也说:“历史文化街区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要保护整体风貌,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所有要素,还要特别注意维持并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改善地区居民的生活。现在有的地方要全部迁民,重修房子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绝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
  两位专家还不约而同地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物质文化遗存比作人的躯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比作人的精神。罗哲文说:“一个人光有躯体而缺乏精神不行。精神与躯体两者可见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就这种意义来说,当前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力度应该加大。”王景慧说:“我们保护的不只是物质躯壳,还应包含它们承载的社会、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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