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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常识

“诸于”的误用

以稿换稿 】  作者:刘伟   发布:2016年12月26日   阅读:

“诸”是一个在文言文中使用频率较高、在现代汉语中也运用广泛的兼词。然而,翻开各类报刊,浏览各种网站,有关“诸”的错误用法却是屡见不鲜,“见诸于”、“付诸于”的写法亦层出不穷。

例如:

(1)或许这种“发之于心、付诸于行”的感恩情怀就是企业成功的奥秘之一。

(2)将基因图谱付诸于应用。

(3)他们表示要诉诸于法律,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其实,作为兼词,“诸”相当于“之于”或“之乎”,是一种兼具两种功能的单音词,即一词同时具有代词“之”和介词“于”(或语气助词“乎”)两种词性,兼有“之”、“于”(或“乎”)两个词的意义和作用。因此,“见诸”、“付诸”即“见之于”、“付之于”,若其后再缀以介词“于”,显然就与“诸”有重复之嫌了,应当删除这一赘余之辞。

在古汉语中,“诸”可用于陈述句、疑问句和感叹句等不同句式中,根据其在句中的位置不同,意思也有所不同。用在陈述句中,相当于“之于”,是“之于”二字的合词,为“代词+介词”组合结构,其中“之”是代词,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人称代词“他(她、它)”,“于”是介词,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在”、“向”等。“诸”的这种用法在古汉语中相当常见,例如:

(1)公使阳处父追之,及诸河,则在舟中矣。(《殽之战》)

(2)投诸勃海之尾、隐土之北。(《列子·汤问》)

用在疑问句或感叹句末,则相当于“之乎”,是“之乎”二字的合词,为“代词+语气助词”组合结构。例如:

(1)有美玉于斯,韫椟而藏诸?求善贾而沽诸?(《论语·子罕》)

(2)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

“诸”的这种用法在现代汉语中也较为常见,更多的是用于陈述句中,起“代词+介词”的作用,如“付诸一炬”、“诉诸法律”、“见诸报端”、“付诸文字”等。

我们如果知道“诸”的这一特殊性,就很容易判断出“诸于”属于语义重复、叠床架屋的错误用法,在日常写作中也就可以避免使用类似不规范的词语了。

【来源:公文写作与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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