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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见术语:选举、重选、另选、补选、增选

以稿换稿】  作者: 佚名   来源: 互联网络   阅读 次 【    】【收藏

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之一,选举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重选是重新投票选举的简称,是在投票选举结束后依法被认定无效的,或出现同一类型候选人得票相等时,需要进行的第二次投票选举,称为“重选”。

另选即另行选举,一种是在选举中当选人数达不到应选人数时,依法进行的第二次或第三次选举;一种是在某一类型候选人选举中,反对某一候选人,而另行选举候选人之外人的选举。

补选是指选举产生的人员因故出缺,而对空缺职位依法进行的补充选举,补选依法可以简化程序。

增选是在预留的法定名额内,增补名额的选举,一般是增加个别人大代表的选举,通常是在代表没有出缺的情况下,通过预留名额进行的增补选举;增选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有关权威解释,增选应与一般正常选举程序一样,由选举单位或选区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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