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以稿换稿】 作者:李莉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自古至今,也有一些人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无动于衷。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要受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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