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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

基层干部注意:信访工作这6种情况将被追责!(中办已发文明确)

以稿换稿 】  作者:基层干部   发布:2016年11月07日   阅读:

导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这意味着信访工作追责问责有了“尚方宝剑”!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构建出一套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对基层工作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什么情况下会被追责?怎么追责?谁来负责?本文给大家进行解读。

 

怎样会被追责?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内容,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将追究责任:

1、 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3、 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向谁追责?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国家信访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有什么追责方式?

《办法》规定,对涉及集体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基层干部参阅(hnzs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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