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委党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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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某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名称替换)、自治区党委、地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名称替换)章程》、《(名称替换)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 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地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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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名称替换)廉洁自律准则》《(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名称替换)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委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某党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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