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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党总支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点击收藏

一、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一)贯彻执行领导机关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 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四)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总支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可以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每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八、党总支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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