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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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按照《(英文简写CPC)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按规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谈心,帮助其进步,及时向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县直机关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卡》,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五、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的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 治审查,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 治历史和在重大政 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 治情况。
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涵调和外调。
政 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七、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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