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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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名称替换)(名称替换)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名称替换)、国务院关于(名称替换)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委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1、机关工作人员,在同有业务关系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2、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公款宴请。
确属工作需要用餐的,要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
3、公务接待要根据接待对象,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搞超标准接待。
伙食标准:处级人/天50元,科级人/天40元,一般干部人/天30元;招待标准:上级客人(包括兄弟某地区工委)每桌400---500元,部门之间客人300元——400元,下级领导200——300元(酒和饮料不含在内,原则上安排本地产的酒和饮料)。
4、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相互宴请。
5、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6、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检查活动。
1、凡(名称替换)工委组织召开和部署的各种会议和检查,都必须经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
属全区性的会议,工委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后,征得区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报区某地委办并办理审批手续。
2、区直机关(名称替换)委书记联席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 群团组织等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直属总支(支部)书记联席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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