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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议怎么召开?《条例》有规定。

以稿换稿】  作者: 文佳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    】【收藏

最近老听朋友的同事的朋友说,他们单位会议太多,减了一年的会议,会议越减越多,去年底上级督查组来督查时,一个局长翻了本子数了数,十个月时间仅他一个人参加的会议就达280多次,还有副职和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都不算,并且仅党委常委会会议一年就参加了一百来次。

真是够吓人的。其他会议次数多我倒可以理解,但是党委常委会会议那么多,我就不可思议了,因为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次数和程序有严格的规定的。我怕是统计口径有问题,因为很多人把常委会、常委会议、常委会会议等概念搞不清,还有的常委会会议也有按届编排序号的,有的可能是本届党委第三年、第四年了,召开近百次,每年也就二、三十次,也正常。所以又特地询问了一下,得到十分肯定的答复,就是一年开了百十来次,基本上一星期两到三次。

以2019年为例,我们粗略算一下,一年365天,除去11天法定节日和52周104天的双休日,还有250天工作日,这个单位不到三天就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还有,这个单位肯定不止只召开常委会会议,还有相当多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会议,推进会议,动员会议,座谈会议,汇报会议,调度会议,业务会议,研讨会议,专题会议,报告会议,谈判会议,展销会议,交易会议,发布会议,学术会议,讲座等等等等。领导们可能每天都在会议上和去会议的路上吧!

对此,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确实发现有几十次的,也有超过100次的,还有180多次的,这里面肯定有按届编排会议序号的,但也不排除是一年几十次的。。

但是对那些一年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一百次或近百次的地方党委,我们不禁要问,是书记不学《条例》还是党委没有事做呢?!

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按照中组部的解读和我们的理解,按照常规一年召开24次,应该是比较正常的,再加上“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的例外,总共应该不超过36次,因为一个地方党委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的事项,那怕你那里天天有天灾人祸,也不至于每月都有,即或有也不是不分事情大小和轻重缓解都通过常委会议研究吧。如果超过了36次了,那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就应该修改为“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不然这个《条例》就失去了指导意义。


如果一级党委一年召开近百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可能有这么些原因:

一是这个党委书记不学《条例》,不知道《条例》有什么要求、怎么规定的,以为不开会不对,开会就没错。

二是这级党委没有事做,就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把整天开会发文件当作抓工作落实的主要方法,天天落实,天天开会。

三是不懂怎么开会,事情不分大小巨细,问题不分轻重缓急,什么事都上常委会会议研究,天天有事,天天开会。

四是这级党委没有执行力,下级组织没有落实力,党委常委会会议三番五次开,什么都没有落实,就再开会部署研究落实,以开会推动执行,以开会代替落实,天天发现会议精神没有落实,天天开会落实会议精神。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规定“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规定很清楚,任务很明确。如果下属单位的工作总结和上级部门的表扬信都要上常委会会议学习研究,那你这级党委的上级党委就是“睁眼瞎”了,你这个党委常委会是真的“没球事”了,你这个书记也就是“窝囊废”了,你管辖的人民就成“冤大头”了。


为了写这篇稿子,我又特意在微信群和QQ群询问了一些有关党委常委会和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确实问题不少。有的党委书记恐怕至今都没有搞懂“常委会”“常委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全会”和“全委会”、“常委扩大会议”和“常委会扩大会议”几个名词的意思。

“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它是一个组织,由书记、副书记、其他常委组成。

“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这一组织依法召开的、有着严格程序和规定的一种会议。

“常委会议”,是对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不规范简称,口语用得比较多。所以说,在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用“常委会会议”这一规范表述;而“常委会议”这一表述是不规范的。

“常委扩大会议”,从字面上理解,是召集常委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会,它不是常委会会议,而是一种工作性质的会议,不能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也就不适用常委会会议的诸多规定,也不能套用“常委会会议纪要”的红头,更不能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决策。

“常委会扩大会议”,本质上还是常委会会议,只是扩大了参会范围而已,应当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按法定程序办会。

“全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

“全委会”,是旧条例中的旧表述。1996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现在旧条例已经废止,“全委会”这一表述也不再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全会”是一种会议形式,不是一种组织,而“常委会”是一种组织,不是一种会议形式,这一点“全会”与“常委会”不一样。


搞懂了这些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的问题,针对现存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会议召开的频次

“常委会会议”一般一个月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但一年总计不应该超过36次。

“常委扩大会议”只是工作会议,由一个或几个常委召集会议,扩大的范围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没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你想一年开几次就几次,因为这个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决策。

“常委会扩大会议”本质上是常委会会议,所以就按“常委会会议”办。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但一年总计也不应该超过4次。

二是会议召开的要求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有的“常委会会议”常委不到三分之二就研究干部问题,或者说虽然到会常委没有到三分之二,但是征求了没有到会常委的意见。大家别忘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明白了吗?可以征求没有到会常委的意见,但是他们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常委扩大会议”是工作会议,无参会常委和人员限制。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三是参加会议的范围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常委参加,也就是说原则上“常委会会议”其他人是没有资格参加的。

“常委会扩大会议”可以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扩大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参会。但是,一般情况下,“常委会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原则不超过委员会全体人员,如果达到委员会全体人员的范围了,那就成了“全会”了;如果超过委员会全体人员的范围,那就成了“全委(扩大)会议”了。

有的“常委会会议”,范围无限扩大,不仅是“常委会扩大会议”、“全会”、“全委(扩大)会议”、甚至开成“了党代表大会”或者开成了“干部大会”了。已经把“常委会会议”开成笑话了。

四是会议研究的议题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规定“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共计六条,这六条规定的事项都是重大事项,不是鸡毛蒜皮的事,符合这些内容的就可以通过常委会会议进行讨论研究,不在这些重大事项范围内的,你可以通过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行政常务会议、工作会议等形式研究。换句话说,进不了这六项规定范围的事项,就不应该是你常委会会议应该研究的内容。

五是会议发言的顺序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求“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就是要先民主后集中,先由其他常委发言,最后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讨论问题时,可以根据主持人的要求和议题相关内容进行发言,但是否被采纳,需要会议决定,并且没有资格在最后决议时发表意见,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表决权”。有的“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议题最后决议表态时,还要问一问列席人员“有没有意见?”,可见没有搞懂“常委会会议”的相关规定。

六是会议表决的要求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特别是干部任免研究,必须一个人一个人的研究通过。除了参加会议的常委外,在决定事项时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无权表决。

七是会议纪要的形成

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形成“常委会会议纪要”,所有事项包括工作落实、工作督查、责任追究等均以“纪要”为准。

“常委扩大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决策,因此不得形成“常委会会议纪要”。

如果有说的不到或不对的事项,以《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为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意见,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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