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规章制度的写作体例
【以稿换稿 】 作者:李如 发布:2016年11月07日 阅读: 次
规章制度是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的统称。章程是指为明确本组织的性质和运作机制,规范组织成员的思想和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主要用于规定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等。条例是指为规定单位或部门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责任和权限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主要用于规定组织长期实行的某一方面的工作准则。规定是指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所制定的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措施的文书,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要求和规范。办法是关于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执行某一精神的具体要求的条文,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提出照章办理的具体要求。细则是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文书,主要用于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对某些原则性条文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关于规章制度的体例,如标题拟写、结构框架、格式排版等,笔者从工作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做法。
1.内容要素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由11个要素构成,即制定的目的、依据、程序、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措施、生效日期、解释权、修订权。某些要素有时可以省略。
2.标题
标题由适用范围、事由和文种名称三部分构成。适用范围为“某单位”或“某单位+部门”。事由应准确简要。文种为“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如果规章制度是暂时性的或尚需修改的,应在文种名称前加上“暂行”二字,或在标题之后标明“草案”并加上括号。如《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是适用范围,“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是事由,“规定”是文种名称,“暂行”是补充说明。
3.题注
题注是对标题的注释说明,位于标题之下,通常加括号。题注的内容包括:制定或批准该规章制度的会议或组织名称和日期,或者发文的组织名称和日期。如“(2008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4.正文
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主要有章条式和条例式两种。
(1)章条式。较为复杂的规章制度文本采用章条式。第一章为总则,用于说明制定本规章制度的原因、根据及原则精神。具体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程序、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基本原则等六个要素。中间部分为分则,一般包含若干章,是全文的主体部分。分则部分不用加“分则”的总标题,直接从第二章写起,内容一般由具体规范、执行办法、奖罚措施等要素构成。最后一章为附则,是对主体部分的补充和说明,一般由施行日期、解释权、修订权等要素构成。“章”、“条”的顺序号前要加“第”字,如“第一章”、“第三条”等。“条”以下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1.”,第三层为“(1)”,前面均不加“第”字。
(2)条例式。内容简单的规章制度文本通常采用条例式,全文不分章节,只分“条”目,序号从头编到尾。条例式的第一条或前几条类似章条式的总则,最后的一条或几条类似章条式的附则,中间各条类似章条式的分则。序号的编排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标明“第×条”;第二种是只标顺序号,不加“第”和“条”字。
5.落款
落款包括制发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重要的规章制度文本须经制定单位召开会议讨论通过,这部分内容如已在题注中标明,则无须落款。一般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由组织直接制定,不必经会议讨论通过,因而没有题注,须在尾部落款,标明制定的组织名称和日期。
6.排版
(1)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一般不用除书名号以外的标点符号。题注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题用3号小标黑体字。每自然段首行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3)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l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面不标页码。
(4)正文中的数字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切忌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混用。成文日期使用汉字小写数字。数量、长度、高度、面积、体积、重量和百分比等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若干万、若干亿等整数时,可以“万”、 “亿”为单位与阿拉伯数字并用。通常情况下,第一级标题序号用“一、”,不能写成“一.”;第二级标题序号用 “(一)”,不能写成 “(一)、”;第三级标题序号用 “1.”,不能写成 “1、”,键入标点“.”时要注意切换成全角;第四级标题序号用“⑴”,不能写成“⑴、”,也不能写成“(1)”,序号“⑴”可从插入菜单中特殊符号项的数字序号处选择键入;如有第五级标题,序号用“①”,不能写成“①、”,序号“①”也要从插入菜单中特殊符号项的数字序号处选择键入。
(5)避免使用不清晰的时间概念,如“前年”、“昨天”等,而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一般用全称,不得省略。
(6)姓名、地名、单位名称、时间一般用全称,其中地名、单位名称也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第一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有些确已普遍公认、熟悉的事物和提法可用简称。
(7)标点符号的使用与一般文章大致相同。需引起注意的是,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2000年。
【来源: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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