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的公文初审工作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苏武荣 来源: 秘书杂志(微信mishuzazhi)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单字替换)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收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初审就是收文机关对同级或下级机关来文的内容、格式等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办理。初审处在公文办理流程的前端,为提高公文流转效率和公文办理质量奠定了基础。
一
抓住初审重点
《条例》规定:“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来文中常见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权限不清
1.来文所涉及的事务不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比如某市举办一个博览会,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届时出席博览会活动。实际上,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领导的活动安排并不在省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省政府若受理此文,不仅难以办好,而且可能误事。
2.不按行文关系行文。行文应当依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比如,有的部门将自认为重要的公文同时报送(单字替换)委、政府,这种做法不符合(单字替换)政职能分开的原则。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单字替换)委职权范围的工作应报(单字替换)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应报政府。又比如,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却报送政府;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却报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批转或转发。再比如,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就直接报送政府。
(二)行文不规范
1.越级行文。并没有特殊情况,有的二级单位却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一级政府报送公文。越级行文一方面会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上级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各级机关的职能作用。
2.请示一文多事。一份请示件包含多个请示事项,每个请示事项可能涉及不同部门,各个请示事项办理难易程度也不同,势必影响请示事项的办理和答复。
3.报告夹带请示事项。一般来说,报告属于阅件,请示属于办件,报告中的请示事项不会进入办理程序,所以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将影响请示事项的办理。
4.报送领导个人。将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甚至同时报送多位领导,领导多次收到同一公文,会造成公文脱离正常运转渠道“体外循环”,形成“倒流文”和“账外文”,这样既牵扯领导精力,又容易造成重复批示、交叉批示、批示意见不一致等问题,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公文处理难度,降低办文效率,也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引发矛盾。
5.原文转报。有的机关认为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不在本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却没有提出本级机关的倾向性意见,就直接将原文转报给上级机关。但是,处理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是本级机关的职责,本级机关比上级机关更了解有关情况,应当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倾向性意见供上级机关参考,以利于上级机关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文种、格式错误
1.文种方面的问题。有的公文标题缺少文种要素,或使用《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种,比如汇报、总结、方案、安排、建议、答复等;有的公文“请示”“报告”不分;有的公文的行文目的是向平行机关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本该用“函”行文,却错用了“请示”文种,等等。
2.版头格式不规范。有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没有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甚至用白头、简报等不规范格式;有的公文未编发文字号,或者同一发文字号重复使用;有的公文的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等格式要素未按《(单字替换)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编排;有的上行文没有标注签发人,或者标注的签发人不是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有的上行文为多个机关联合行文,标注签发人时只标注主办机关负责人,没有标注其他联合发文机关的负责人。
3.主体格式不规范。有的公文的标题不能概括公文的内容;有的公文首页没有显示正文;有的公文有附件却没有标注附件说明,或者附件材料不齐全;有的公文印章格式不正确;有的请示件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4.版记不完整或不规范。有的机关将主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抄送给下级机关;有的公文的抄送机关未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有的公文版记中缺少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5.纸质文件用纸、印装等不规范。有的公文印制、装订粗糙,存在叠页、错页、漏页等问题,有的公文用纸仍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
(四)内容明显差错
1.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字替换)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主旨不清,情况不实,表述不准;结构松散,逻辑混乱,语句不通。
3.错、漏、别字突出,关键字、句或数据出现差错。
二
坚持退文制度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向其说明理由。
1.建立初审错情登记制度。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将来文单位、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具体错情、处理情况等登记在案,以便全面掌握各单位来文错情,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
2.实施退文制度。对不规范来文,在退文时附退文单注明退文原因,或者将退文原因电话告知来文单位,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可印制格式化的退文单,其中列出常见的退文原因,也可以手工填写退文原因(如图)。
3.坚持公文错情通报制度。对来文错情实行即时通报、季度通报、年度通报等制度,将公文错情通报与机关效能考评、年度目标考核、评先选优等挂钩,同时加强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办文人员严格把关,全面提升公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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