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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类公文标题的拟制心法

以稿换稿】  作者: 佚名   发布: 2016年12月14日   阅读: 次 【    】【收藏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文适用内容的规定,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规范的公文处理工作惯例,请求类公文应该包括“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请求事项。”)、“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这四种公文中,“意见”向上级呈送时,是带有明显请求性的,收文机关要按照请求类公文处理,其结尾一般有“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语句,并须使用上行文格式,但其标题的拟制与下行意见、平行意见没有什么区别。如上行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行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平行的意见《××市机械工业学校关于汽车驾驶与修理专业联合办学的意见》,因之,拟制标题时,不必考虑是否使用请求类动词的问题。准此,本文中提到的“请求类公文”标题的拟制,不包括“意见”。

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这是规范的要求,也是公文写作方面的共识。准确概括公文的中心内容是第一位的。公文标题的拟制,必须在准确的基础上求简要,准而不简固然不可,简而不准也须避免。

先谈“请示”。“请示”从适用内容看,可以分为两类,即“请求指示的请示”和“请求批准的请示”。前一类“请示”标题的拟制,都是将在实际工作中超出本机关权限、或对有关政策规定把握不准、或对有关政策调整变化产生的新问题难以恰当处理等情况直接归纳为标题的事由部分,以期获得上级的明确指示,如:《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是行政职务或是技术职称的请示》《关于落实核查公路运输车辆标准高度两个文件规定的请示》。可见这类请示的标题,其事由部分是有十分固定化套路的,基本不涉及请求类动词的使用,不易出现问题。兹不赘述。

稍显复杂、需要进行辨析的是“请求批准(含请求帮助)的请示”标题的拟制。这类“请示”的标题,牵涉到是否能恰当使用请求类动词的问题。一般地讲,标题中都应该有一个能够准确显示发文机关行为要求的主要动词,“请求批准的请示”亦然。试比较以下几例呈送国务院的“请示”标题——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十三五”规划(修改稿)的请示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科学技术部关于建议设立“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的请示

例1是很严谨规范的请示标题。“报请”作为一个显示发文机关行为的主要动词,与请求主送机关产生相应行为的动词“审批”相配合,显示了发文机关的意旨,可以说对公文主要内容作了准确的概括。一直以来,针对这类例子,有论者认为出现了“一题双请”,不够简要,应该避免。另外几个例子,应该是为避免“一题双请”而没有使用请求类动词,这里不妨进行一下对照性分析。例2是以“报送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送审稿)”概括该请示主要内容的,由于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使用“请示”这一文种的公文处理工作惯例,并不会造成仅是“报送”而非请求审批有关文件资料的误解,但“报送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送审稿)”很明显并没有准确概括出该请示的主要内容,因为发文机关是以“请求审批”而非单纯“报送”作为行文目的的。也许有人会说,“报送”的规划名称后面不是带有“送审稿”字样吗?其实,括号内的“送审稿”,只是对有关规划内容方面一种属性的说明,不应看成标题中体现请求审批的意思。例3就清楚地显示了这一点——报送的规划后面也有括号括出的有关说明内容属性的“修改稿”字样,可见,“送审稿”这样在括号内的说明性文字是不能代替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的。例2和例3虽然不致引起误解,毕竟没有做到“准确”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同样的行文内容和目的,同例1相比,自然显现区别了。尽管类似文例在高规格公文处理工作中并不乏见,而且也没有对有关公文运作处理造成误会,但较真来讲,还是有失严谨的,因为从字面用语上看,“报送”有关文件资料,使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条例》)即可,往往并不需要事先请示批准。仅仅为了避免“一题双请”,而致如此拟制,简则简矣,却有失准确。例4就更为明显了,提出建议是无须事先请示的,该文的主旨在“请求”设立“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以“报请设立”作为标题中的动词组合,“报请”作为体现发文机关动作行为的主要动词,“设立”则是请求主送机关做出属于该机关权限范围的动作行为的动词,这样标题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自然就十分准确恰当了。综合上述分析,可见恰当使用请求类动词,而不是刻意回避,对拟制诸如请求上级机关审批、帮助等“请示”的标题是很有用的,它不仅使公文主要内容得到准确概括,而且能使标题拟定起来十分方便,也十分得体。至于标题中的主要动词是请上级机关予以批准、属于发文者自身动作行为的,则不宜再在其前面用请求类动词了,否则就会使标题有失简要,如《××市机械工业学校关于请批准增设汽车驾驶与维修专业的请示》,其中“请批准”就是多余的,应该删去。

作为适用内容十分广泛的平行文种“函”,其中体现请求性的是“商洽函”和“请批函”。“商洽函”中,常有向收文单位表达意愿和诉求的内容,这就使得相关函件带上了请求性。尽管收发文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但也应注意在标题中适当运用请求类动词,以体现尊重对方的姿态,同时可以使事由部分对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更准确,表达也更得体。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请协助解决我司委培学员统一住宿问题的函》,这是该公司发给××大学通信技术学院的商洽函,标题中用了“请协助解决”这样明显体现请求性的词语,既准确概括了该函件的主要内容,也表现出谦恭有礼、大方得体的姿态。至于“请批函”,是向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请求批准事项,从内容上看类似“请示”。有的机关单位在拟制“请批函”的标题时,直接把显示发文机关动作行为的动词作为主要动词,前边并不加请求性词语,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国出口稻草的函》(主送商务部)。如果作为“请示”,则“出口”一词自然可以使发文者“请求上级批准”这一行为的意图清楚体现出来,加上了“请求批准”字样反而会使标题显得不够简练;而作为“请批函”,可能意思就不够显豁,难以直接体现出“请求批准”之意。下面的例子则明显不同了:《××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请批准修建临时仓库的函》(主送××市规划局),此例通过在标题中加上“请求批准”这样的请求类动词,十分明确地突出了诉求,客观上也同时强调了行文的时效性。可见,“请批函”标题的拟制,似应有意识地将请求类动词用到标题中,以突出“请求批准”之意,同时也能尽量体现谦恭有礼、尊重对方的姿态。

最后谈谈“议案”。党政机关公文“议案”,不同于人大机关公文的“议案”,它是平行文,因其“提请审议事项”的适用内容而带有了请求性,其标题基本为“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议案》。如果提请审议的有关内容属于双方(或几方)商定的协议之类,只是请求审议批准,不适宜由审议机关进行单方面的修改变动,则须在标题中“提请审议”后面再加上“批准”字样。

【来源:精进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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