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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见地

关于辞职的几个问题

以稿换稿 】  作者:何新国   发布:2016年07月15日   阅读:

在人大机关工作,不时会碰到有关辞职的问题,无论办文、办会、办事对此都无法回避,而且要认真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但是,对于辞职问题的处理,法律只有原则规定,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具体操作还存在不同之处。这里,准备对此进行一番梳理,通过分析比较鉴别,提出一些看法,或许能够给人们提供一点启发。

一、辞职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二、五十三两条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辞职问题,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可以向谁提出辞职。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这里要注意的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直接选举产生,不向选举单位提出辞职;而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却向选举单位提出辞职。二是辞职提出和接受的方式。各级人大代表辞职,都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本级人大代表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本级人大代表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上一级人大代表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三是辞去代表职务对于其他人大职务的影响。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领导干部的辞职问题,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理解:一是谁可以辞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等可以辞职,这些人员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见,辞职是针对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而言的。二是向谁提出辞职请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三是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之后续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人员辞职,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备案报告后附接受辞职的决定一并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

二、辞职的主要情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辞职,从历史和实践情况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到了退休年龄。到了退休年龄就得从岗位上退下来,这是党和国家干部政策的规定,也是我们事业继续发展的需要。二是另有任用。人大常委会五年任期当中,有的组成人员调出本行政区域,有的组成人员交流到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根据法律规定都要履行辞职手续。三是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目前碰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采取辞职的方式解除当事人的职务。这种方式比较中性而温和,缺乏监督的刚性和力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原来单位,而对于人大常委会产生负面影响是毫无疑问的。

三、辞职的书面表达。个人向单位提出辞职请求,可以用申请,可以用报告,也可以用辞呈。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法定程序、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定问题,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这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辞职就是请求解除自己的职务,辞呈就是请求辞职的呈文。与申请、报告相比较,辞呈显得比较庄重而典雅。因此,个人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职请求,建议统一使用辞呈为好。十几年来,在编核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文件过程中,我所看到的辞呈在写法上可谓五花八门。直到 2007年3月26日夜晚,我接受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辞呈代拟稿的写作任务,才开始认真地思考辞呈的写法问题。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为例,标题用“辞呈”,抬头用“省人大常委会:”,正文讲辞职的原因,最后落款署名加年月日,基本写法大致如此。问题关键在于正文写法要因人而异。各人情况和辞职原因都互不相同,正文应该有所区别。如果违法乱纪而辞职,正文一笔带过则可;如果因到退休年龄而辞职,正文用一句话表达也是可以的;如果平级调动而辞职,正文也没有什么需要大书特书的。但是,中共浙江省委书记调任上海市委书记,这是属于提拔任用,所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辞呈的正文不是多写几句的问题,而是要多写几层意思,当然篇幅最好控制在一张纸之内。为此,我写了三个自然段落共200多字。第一段是“日前,中央决定我任上海市委书记,不再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据此,我特请求依法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请予审议批准。”第二段是“我自2003年1月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以来,得到了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的大力支持,省人大工作每年都有新的进展,常委会在推进浙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三段是“今年是省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我相信,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位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常委会一定能够顺利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我热切地期盼并衷心地祝愿省人大工作不断取得跃上新台阶!”一辞职、二感谢、三希望共同构成这篇辞呈的主要内容。在审签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把感谢的对象扩大到整个省人大机关,因此增加了一句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很多组成人员读罢辞呈都深受感动,认为其中充满着丰富的思想感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上一级人大代表辞职,选举法明确规定采用决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本级人大代表辞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长、副乡长以及镇长、副镇长的辞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决议还是决定。目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接受领导人员辞职,采用的是决定的形式。为了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我倒是建议凡是接受辞职一律采用决定的形式,省得纠缠不清,是非难辨,莫衷一是。

四、辞职的表决方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其他方式。”目前,对于有关辞职事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草案作为会议正式文件印发与会人员审议;而有关辞职事项的表决,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结束之后对外公布的却是决定的文本。也就是说,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是接受辞职的事项,而向社会公布的则是未经表决的决定文本。这种做法有懈可击。既然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接受辞职,则无记名投票以表决决定文本为宜。如果这样操作,则表决文本与公布文本一致起来,因此也就无懈可击了。无论过去鼓掌、举手,还是现在无记名投票、按电子表决器等,不过都是表决方式而已。既然通过决定文本可以按电子表决器,那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通过也应该没有问题。其实,无记名投票费时费力费纸张,并非体现民主的唯一形式。将来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事项,如果能够一律改为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或许更加符合实践的情况和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来源: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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