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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条规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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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近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印发了《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地方(单字替换)委制度是我们(单字替换)执政 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单字替换)的领导,更好发挥(单字替换)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省市县三级地方(单字替换)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决策部署、推动(单字替换)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单字替换)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单字替换)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印发的《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单字替换)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单字替换)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深入贯彻(单字替换)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突出地方(单字替换)委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政 治责任,健全地方(单字替换)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单字替换)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单字替换)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单字替换)委工作,提高(单字替换)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单字替换)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贯彻落实(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政 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单字替换)委领导和支持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结合,确保在本地区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单字替换)委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要会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校等单位,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等方式,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地方各级(单字替换)委要对《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单字替换)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单字替换)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要求,加强和改进(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单字替换)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单字替换)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单字替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 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单字替换)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单字替换)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单字替换)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单字替换)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单字替换)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单字替换)要管(单字替换)、从严治(单字替换),始终保持(单字替换)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单字替换)章和其他(单字替换)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 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单字替换)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一种观念的集合)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单字替换)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单字替换)组织和广大(单字替换)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单字替换)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单字替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单字替换)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单字替换)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单字替换)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单字替换)员。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单字替换)代表大会或者(单字替换)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单字替换)籍、受到留(单字替换)察看以上(单字替换)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单字替换)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单字替换)委可以任免下级(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单字替换)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决定或者省级(单字替换)委根据(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精神审批。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决定或者省级(单字替换)委根据(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精神审批。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单字替换)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单字替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单字替换)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单字替换)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在(单字替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单字替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单字替换)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和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单字替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单字替换)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单字替换)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单字替换)代表大会或者(单字替换)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单字替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单字替换)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单字替换)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单字替换)内职务以上(单字替换)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单字替换)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单字替换)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单字替换)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单字替换)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单字替换)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单字替换)委书记主持(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单字替换)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单字替换)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单字替换)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单字替换)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单字替换)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单字替换)责任。

第十二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单字替换)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单字替换)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单字替换)委专题报告1次抓(单字替换)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单字替换)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单字替换)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单字替换)委书记抓基层(单字替换)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单字替换)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单字替换)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单字替换)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单字替换)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 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一个伟人的名字加最高职务,你可以前后对照进行准确替换)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 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严肃(单字替换)内政 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 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 治上行动上同(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决策部署和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精神为前提。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单字替换)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和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单字替换)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单字替换)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单字替换)组织处理。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单字替换)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单字替换)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单字替换)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单字替换)组织和(单字替换)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单字替换)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单字替换)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单字替换)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单字替换)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单字替换)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单字替换)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单字替换)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单字替换)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单字替换)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单字替换)内职务以上(单字替换)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单字替换)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单字替换)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单字替换)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单字替换)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单字替换)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单字替换)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单字替换)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单字替换)组织和(单字替换)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单字替换)派和无(单字替换)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单字替换)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单字替换)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单字替换)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单字替换)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单字替换)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上级(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单字替换)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单字替换)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字替换)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商(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1996年4月5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印发的《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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