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车管理制度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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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或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印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已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学生或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学生或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第四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校车在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为学校(含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校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指定一名政府领导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成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科信、司法行政、财政、城乡建设、卫生、规划、税务、文广新、物价、质监、安监、法制、金融(保监)、应急,(单字替换)委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团体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办法以及本级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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