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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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一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对外渠道,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发布,现形成我县政府信息发布公开渠道管理机制,对线上、线下发布进行统一规范要求。
制度一 政府信息线上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
被撤销、变更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某县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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