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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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数据安全法》三审稿,该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数据安全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条,分别从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规定。本文将对《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沿革和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帮助市场参与者在新法生效前及时做好数据安全建设,降低合规风险。
一、《数据安全法》的立法沿革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1年4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草案)》的二审稿。二审稿的主要亮点在于将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作为数据安全的基本核心制度,强化了等保的基础作用,提出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的要求,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重要数据的出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调整数据处理服务的资质要求,加强向涉外司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监管,大幅加重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及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法律责任等。
在近日通过的最终三审稿中,与二审稿相比,主要的亮点和变化体现在明确国家机关在数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配合机制,强调对重要数据重点保护,强调智能化公共服务对老年人等的适用性,完善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数据安全法》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第五条(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一章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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