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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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增强我司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对职工实行奖惩,要按照以人为本,维护三者利益,建立和谐企业的要求,把思想政 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㈠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金和消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㈡在生产经营、技术研发、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㈢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改造、建设施工等方面开拓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 ㈣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㈥对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㈦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㈧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 ㈨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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