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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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推动和激励作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结合人大常委会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要求,紧密结合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切实落实好各委办室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机关三个文明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二、目标考核范围 某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及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三、委办室考核标准 各委办室的目标管理考评,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次。
(一)优秀: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地完成或超标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讲政 治、讲正气,团结协作、工作创新务实,业绩突出;按时完成各项政 治、业务学习任务;服务意识强,文明办公,办事效率高,表率作用好;无失泄密,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好;按时上报目标计划和月、半年、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查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健全,无违章、违纪和工作差错。
(二)达标: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
团结协作,工作认真,业绩明显;基本完成各项政 治、业务学习任务;服务态度较好,办事效率比较高,无不良反映;基本按时上报目标计划与自查情况;无失泄密及安全责任事故;制度基本健全,无违纪和明显工作差错。
(三)未达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未达标 1、年度工作目标因主观原因有两项以上未完成; 2、工作有较大失误或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工作人员有违章或违纪行为; 4、服务态度差; 5、办事效率低; 6、保密或安全保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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