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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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实施,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依法追究违反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规定的责任,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市(单字替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反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主要是城市社区不履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贻误工作或有损群众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人的责任:1.街道办事处在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行中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工作敷衍应付;2.对推行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指导不到位,决策程序不规范,造成上访事件的;3.对在推行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4.街道办事处纪工委对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开展情况监督不到位,致使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流于形式的。
第六条 违反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社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未通过集体研究、会议决定,个人擅自决策或决策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2.按照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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