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加入会员】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某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主要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
第三条 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生产车间、各科室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生产车间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
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生产车间、各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各生产车间、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生产车间、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
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 …
【文章共1762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 上一篇:安全生产部门的职责
- 下一篇:政协某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