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务局关于正确处理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规定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张某某 来源: 秘书工作 【加入会员】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水事管理秩序,确保有关部门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合法、高效、经济、合理处理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水事事件,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它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黄委会和河南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某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黄河防洪工程是指各类堤防、防洪坝、控导(险工)、涵闸工程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故意或过失损害黄河防洪工程和设施完整的民事事件、水事违法案件、治安案件和刑 事 案 件。
第四条 某地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负责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后,应先行收集证据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发生地点(桩号、村庄)、损害人情况、损害原因、受损内容、损害尺寸和状态、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事件发展和制止情况以及平面示意图和有关图片、物证等,并做出事件性质初步分析,同时报告某地级河务局工程管理科和有处理突发事件权限的机关或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科在收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赶赴出事地点,确定出具体赔(补)偿标准和事件性质。
在超越处理权限的情况下,与运行观测科及其工程管理人员共同保护好案发现场。
不论何类突发事件造成防洪工程和设施损坏的,运行观测科在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完毕后,均应及时恢复工程和设施原貌,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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