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务局进一步明确对外职责的规定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张某某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黄河防洪安全,确保黄河防洪工程完整,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行对外职责,合法、高效、经济地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考黄委会、河南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某河务局代表国家行使在某境内的黄河水工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水政监察部门是黄河河务部门唯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设在某地级黄河河务部门的黄河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受当地公安部门领导,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犯罪案件。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权责一致、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原则。
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在处理外部纠纷时,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件妥善处理,对职责以外的及时移交有权管理的部门,以保障外部纠纷高效率、高质量的处理,维护黄河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外部纠纷主要指损害黄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民事行为、一般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犯罪行为。
第二章 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第一责任人是指损害黄河水工程安全和完整的违法行为的首个发现者且享有一定权力、负有一定义务的责任人。
第八条 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综合因素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
对属于自己管辖内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要合法、及时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报告。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违法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
(三)保全证据。
对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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