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张某某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一、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5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作议案的,转为建议批评意见,按建议批评意见来办理。
二、乡人大代表联名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并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专用纸,一事一案书写。
三、10人以上的乡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内容、和要求。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负责人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姓名。
四、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五、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为大会主席团所规定的时间。
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六、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七、代表对各项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除应由乡人大主席团直接处理的外,由主席团交乡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乡人大主席团和乡人民政府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从会议闭会之日起一般2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特殊情况不超过4个月。
答复要用语礼貌,符合实际,有说服力。
答复件可一式多份,一份交代表,一份交人大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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