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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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待的事由 1、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前来视察、调研、检查、指导、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关单位的访问、参观、联系工作等; 3、乡镇及局、集团以外的本某地盐业企业前来接洽工作; 4、局、集团城圈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理公务; 5、会议; 6、主要领导决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内容 招待的内容包括用餐、住宿、烟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标准 (一)餐费及陪客人员数标准:餐费标准含菜、酒、烟、饭等发生在用餐时的所有费用。
陪客人员的餐费标准按相应招待对象计算。
1、接待局、集团城圈外下属企业人员,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内。
2、接待本某地有关部门、乡镇及局、集团以外单位领导人员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午、晚餐30元/人以内。
3、接待本某各某地盐业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午、晚餐3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30元/人以内。
4、接待某某、某部门领导或本某以外的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早餐15元/人以内,午、晚餐45元/人以内;非领导人员来访,早餐10元/人以内,午、晚餐40元/人以内。
5、营销业务交往或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招待标准由主要负责人酌定。
6、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招待费,有招待申报人自负。
7、陪餐人员数一般控制在2-3人,应为接洽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必要时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面,但陪餐人员最多不超过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实行对口申报。
即哪个处室的业务由哪个处室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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