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何新国 来源: 何新国讲公文写作新浪博客(作者授权转载)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监督法。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生动实践为制定监督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人大监督工作一直呼唤监督法。
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权,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和进展。
一是认识不断提高。
从“找麻烦”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从“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到“既要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又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行职责”,反映了人们对于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为制定监督法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是工作不断规范。
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看,六届处于摸索阶段,七届重在实践,八届着力创新监督形式,开展了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九届重视制度建设,先后就经济工作监督、司法工作监督等制定了规范性文件。
2004年,中共浙江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2005年,为深入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单字替换)组《关于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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