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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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d内民主,健全d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基层d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英文简写CPC)章程》《(英文简写CPC)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d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指各d(总)支部向d员大会、下级d组织向上级d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基层d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落实d员对d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d组织与d员的关系,增强d的工作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d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d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律师行业d总支部一般采取召开d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
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
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
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1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d支部一般采取召开支部d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一次。
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d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d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d员大会,向全体d员报告。
第六条下级d组织应及时或定期向上级d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定期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意 识 形 态工作每半年报告1次;凡涉及基层d组织全局性工作、突发事件或者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d组织或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请示报告可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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