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加入会员】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以下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执教活动(含学前教育和家教)。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开展非学历教育而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在本某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某、某地(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某非学历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某地(某)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学历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某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所开办的专业应当与其业务职能相一致。
第九条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常期居住在本某; (三)具有与所开办专业相应层次、相同学科 ……
【文章共3153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 上一篇: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 下一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