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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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综合办学实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对教职工国内进修的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及进修者本人三方的行为,切实保证三方履行各自的权、责、利,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派出。
教师外出进修依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之要求进行,进修专业、进修内容、进修地点必须以学校需要为前提条件。
不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要求的进修活动,学校不予支持。
2、择优推荐。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部门和人事处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及申请人员过去若干年的工作业绩予以选拔和推荐。
3、分类管理。
学校将根据目前国内进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4、费用分担。
进修费用(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学校承担为主,原则上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进修费用。
5、总量控制,适度培养。
即实施个人脱产进修年限和进修费用总量控制。
6、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各类进修人员在外出进修之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三方的权、责、利,切实提高进修效益,确保进修效果。
凡未按协议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者,违约方需向非违约方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二、管理办法 (一)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进修行为。
1、相关学历毕业者服务期满方可报考硕士或博士。
2、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报考。
3、经学校批准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其每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火车硬卧)及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由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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