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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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案件; 2、某地领导批示交办的(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案件; 3、某地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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