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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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我局(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工作责任意识,确保“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工作原则落到实处,把越级上访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全局职工队伍(名称替换),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的程序:职工有问题应直接反映给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班长),部门负责人解决不了,反映给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解决不了,反映给局长,局长解决不了,由局(单字替换)组决定;若当事人不服,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原则上职工反映的问题能在本级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准向上一级推诿,解决不了的,可以逐级反映。
第三条 职工反映问题,各级负责人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或解决,特殊问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职工越级上访应有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出示的同意证明。
第五条 职工反映问题若遇有一级负责人既不给予答复或解决,又不出示上访证明,职工可以越级上访。
第六条 职工既不给本部门(或班组)反映,又不给主管局领导反映,擅自向某局、某某局、黄委反映问题,均视为不合规越级上访。
第七条 职工不按程序越级上访,纪检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落实,并向局(单字替换)组写出调查报告。
对写匿名信越级上访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第一次发现越级上访给本人通报批评,给部门主管负责人口头批评;第二次发现越级上访,给本人停职检查,扣发检查期间的工资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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