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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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 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 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 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 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 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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