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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单字替换)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
       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
       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文章共616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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