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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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某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某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某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某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
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秘书工作”某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秘书工作”某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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