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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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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某某岗位津贴、某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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