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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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期缴纳(单字替换)费是《(单字替换)章》对(单字替换)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单字替换)员对自己的一次(单字替换)性教育。
(2)原则上(单字替换)员每月上缴一次(单字替换)费,特殊情况可以提前预缴,一般不得延迟缴纳。
(3)如遇特殊情况,经(单字替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单字替换)费,但补交(单字替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单字替换)费的按自行脱(单字替换)处理。
(5)(单字替换)费标准根据中组部[1994]3号《关于共产(单字替换)员交纳(单字替换)费的办法的规定》标准,按比例缴纳。
(6)每个(单字替换)员都有自觉按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单字替换)费的义务,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7)(单字替换)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单字替换)委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每月向(单字替换)员收缴一次(单字替换)费报(单字替换)委,(单字替换)委每季度向某委组织部缴纳一次(单字替换)费。
(8)(单字替换)委每季度对各支部(单字替换)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通报,某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单字替换)委进行一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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