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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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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促进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在(单字替换)委、政府的领导下实施。
       一票否决权由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三条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属地管理、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直接否决辖区内任何一级组织。
       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也可责令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否决;对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执行一票否决权制不当的,有权进行纠正。
       第二章否决条件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某综治委实施一票否决。
       (一)综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综治工作年度考核处于全某末位的。
       (三)辖区内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暴力犯罪案件、政 治事件,因处置不力受到(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某某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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