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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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单字替换)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单字替换)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单字替换)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字替换)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字替换)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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