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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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系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务活动和会议纪律规定如下: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各县市、各部门、各参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会议任务的完成。
二、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
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领导参加,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
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应按时列席会议。
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提前半天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政府办公室,由会议工作人员汇总后,于会前报会议主持人。
要求到会的领导不在家需由其他领导参加会议,以及参会领导需带助手的,均应提前同会议组织者联系。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断参加会议处理其他事务。
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由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出席、列席州人民政府会议人员的发言必须坚持时限,具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不超过10分钟。
五、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面广、需要协调的,会前应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委托分管的副秘书长协调,在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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