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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历史

清代师爷判案贪赃枉法的技巧与伎俩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传统中国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历来就有“春秋决狱”的说法,也就是儒家的经典也具有法律的效力,常被引来决断刑狱。晚清樊增祥的《樊山批判》曾记下一个案子,内容是有个不安分的寡妇,想敲诈一个男子,状告后者,说自己正在院中洗脚,该男前来调戏,并将其绣花鞋抢走,如此云云。樊增祥听毕,随即就判定不予受理。其判词曰:“院中非洗脚之地,绣鞋非寡妇所穿。”从根本上说,礼是一种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按照一般的习惯,从前缠足的妇人不会在院中洗脚,而穿绣花鞋的寡妇亦不多见。不过,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缠足之女在院中洗脚,亦未曾规定寡妇不宜穿绣花鞋。但樊增祥判案的根据是礼——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里,他并不与原告引证法律,而只是引证经典。
  在这种背景下,同样一个案子,因儒术名法的不同,而有了两套不同的问罪标准。譬如,清代有一桩官司久未结案,案情实际上再简单不过了:一个弟弟打死他的哥哥。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一桩案子,师爷们却争得不可开交。虽然案子经反复审讯,罪犯也供认不讳,确实没有丝毫的冤枉。但被告家中是四代单传,到他父亲这一辈才生了两个儿子,现在一个死于非命,一个又要被判死刑,如果这样的结果发生,那么,这一家自然是断子绝孙了。就儒家的观点而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断子绝孙自然是值得怜悯的一件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兄弟是五伦之一,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五伦(也叫五常),三纲五常是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伦理规范。因此,杀死兄长就是灭伦,杀人者抵命,灭伦者必诛,为死者申冤,也是维护社会正义之所在。于是,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论争……主张赦免被告的人振振有词地认为,自己这样做是出于“仁”。他会代死者立言——从死者方面来看,如果处决了弟弟,虽然自己的冤情得到了伸张,但却因此断绝了祖、父的香火,如果死者九泉之下有知,也一定不愿看到这样的结局。这些人甚至还进一步推断:愿意看到这种结局的人一定是个毫无心肝的不孝之子。言下之意是说,根本不必为这样的不孝之子复仇申冤。而主张处决罪犯的那一方又会说:断案靠的是情、理、法,也就是人情、道理和法律。“情者,一人之事;法者,天下之事也。”倘若仅仅因为只有兄弟两人,弟弟杀死哥哥,害怕这一家断子绝孙,就不把弟弟拿来法办,那么,杀害兄弟、抢夺财产的事情就会多起来,这样的话,还能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纠正人伦风纪呢?
  在清代的许多例案中,充满了类似的两难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案情的如何论定,往往取决于绍兴师爷对情、理、法的拿捏,也取决于“师爷笔法”的优劣。
  “师爷笔法”也叫“师爷气”,从根本上讲,也就源于读书人的一种基本功或笔墨游戏。对于师爷笔法,周作人曾经解释过:
  小时候在书房里学做文章,最初大抵是史论,材料是《左传》与《纲鉴易知录》,所以题目总是“管仲论”、“汉高祖论”之类。这些都是二千年以前的人物,我们读了几页史书,怎么了解得清楚,自然只好胡说一起,反正做古文是不讲事理只凭技巧的,最有效的是来他一个反做法。有一回论汉高祖,我写道,“史称高帝豁达大度,窃以为非也,帝盖天资刻薄人也”,底下很容易的引用两个例子,随即断定,先生看了大悦,给了许多圈圈。
  周作人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自己从小在私塾里做文章,最初做的都是议论文,用史书里的材料评价历史人物,其实很多人没读过多少书,对于历史人物的事迹不甚了了,但做文章不需要讲什么道理,而只是凭借一种技巧。最讨巧的做法就是会做翻案文章,也就是你这么说,我偏要那么说。这就像我们看电视辩论赛,一个模棱两可的命题,正方与反方都可认定死理,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要看哪一方巧舌如簧,妙语连珠,哪一方就能得到评委们的“许多圈圈”。周作人认为,天下的文风原是一致的,并且指出,上述的“反做法”,就是“师爷笔法”的一例。读书人从开始受教育起,就一直接受这种“反做法”的训练。所以一旦有机会入幕做师爷,玩起“师爷笔法”这样的把戏来,也就驾轻车就熟路,得心应手。
  比如说“奸案格杀勿论”吧,按照法律,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在“(通)奸(场)所登时捉获”,否则就不能引用此条为例。也就是说,碰到通奸的人可以将他们杀死,但这要有个前提,是要在通奸的场所当场将他们抓住,俗话说得好,“捉奸要拿双”,指的也就是同样的意思。比如说武松在紫石街哥哥家杀了嫂子潘金莲,又到狮子桥酒楼斗杀了西门庆,后来,他拎着两颗血淋淋的人头,主动到县衙投案自首。但西门庆的两个小舅子却不依不饶,仗势撺掇阳谷县令,力主重判武松,他们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
  父台,请容禀,即使有奸啦,奸有几等呀,奸乃总称,有强奸,有卖奸,有和奸,等等不一。武植(引者按:即武大)平素穷苦呀,他也作兴得我姐丈的银钱呀,他甘心自愿呀,让妻子失身与我姐丈,亦未可知。此为卖奸啦,此为和奸啦。既有奸,武松为何不杀于奸所?现在尸分两地,撒手就不算奸啦……
  他们的意思是说:西门庆虽然与潘金莲是有奸情的,但奸情有好几种,有强奸,有卖奸(相当于卖淫),有和奸(相当于通奸),武大可能是因为穷极无聊,看中西门庆有钱,故意让妻子潘金莲失身于西门庆,这是卖淫行为,这是通奸。但既然有奸情,武松为什么不在他们发生奸情时当场格杀,现在尸体分在两处,所以就不符合“奸所登时捉获、奸案格杀勿论”的法律条文。阳谷县令也认为他讲得很有道理,所以最后判武松判脊杖四十,脸上刺了两行金印,发配孟州牢城……其实,武松真是生不逢时。当时还没有绍兴师爷,如果再过上几百年,碰上一个善辩的绍兴师爷,他或许可以免受皮肉之苦和牢狱之灾。
  例如,光绪年间,广东有一个女人随人私奔,本夫(也就是她的丈夫)在其逃走之后两年,才在数百里之外找到奸夫、淫妇,并将他们一并杀死,长长地出了一口窝囊气。因为是杀了人,所以就闹到了衙门。有人援引“奸案格杀勿论”之例,要求无罪释放。但中央刑部的官员却认为,这不是当场格杀,所以不允许以此结案。因此,案子也就一时搁了下来。怎么办呢?当时,总督门下一位师爷大笔一挥,改定判词曰:
  窃负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乍见即为登时。
  这位师爷说得好,他的判词意思是说,奸夫淫妇两个人是私奔,所以他们逃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是发生奸情的场所,这是上半句话的意思;下半句话说,她的丈夫找了很长时间都没找到,所以,找到他们的那一瞬间,也就是刑律上规定的“登时”。于是,这个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
  又有一个案子,有位在墙外小便的男人,在他小便时,忽然看到楼头有一个女子无意间正朝此处张望,男人轻薄之心顿起,就用手指了一下自己的私处。古代的女子脸皮很薄,认为对方那是调戏行为,自己受了侮辱,故而羞愤难当,就上吊自杀了。她的家人自然很愤怒,就将该男子扭送到官府。当时,官府也觉得其人相当可恶,想要治他的罪,但一时间谁也找不出罪名来。
  这个男子的行为应当是属于调戏妇女,并导致妇女死亡,也就是所谓的“调奸致死”。但根据清代的法律,“调奸致死”有几个要素,要有“手足勾引”和“言语调戏”等情节,也就是要动手动脚和说些脏话。不过,上述这位男子举止虽然轻薄可恶,但他既没有言语调戏,也没有手足勾引。所以要想重判他,也还真拿不出什么法律依据来。不过,有位师爷却下了这样的判语:
  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
  这两句话是说:他的调戏方式虽然(或即使)没有言语,但他的勾引行为之严重性已超过了动手动脚。此处的“虽无”和“甚于”四字,用得真是巧妙!巧妙之处就在于虚词的连缀和判词的起承转合。在古汉语中,虚词的意义通常比较抽象,也最为奥妙。以“虽”字为例,它的用法有两种,所讲的事,既可以是事实(作“虽然”解),也可以是假设(作“即使”解),随你怎么理解。正因为存在这种朦胧感,论者便可借此闪烁其词。于是,就在虚词的点缀下,就在判词的起承转合间,一份罪名也就顺理成章地罗织而成了。因为从字面上看,“言语调戏”与“手足勾引”一应俱全,依照惯例,也就可以“杀无赦”了。
  上述的两个例子都说明,在许多情况下,判案的轻重并无一定的客观标准,全看师爷持心的公允与否和技巧(或伎俩)的高低优劣。对此,周作人曾经说过:绍兴的老师爷传授的办事经验,说打官司时,如果要叫原告胜诉,就说他如果不真是吃了亏,也不会来打官司的,要叫被告胜诉,便说是原告先来告状的,可见这个人健讼,好打官司;又比如说长、幼两个人对簿公堂打官司,如果责备年长的说,你为什么欺负弱者,那么自然年轻的就胜诉;如果是责备年幼的说你不尊敬长辈,那自然是长者胜诉;其他的也照此办理。这就是所谓的“师爷笔法”。周作人认为:“师爷笔法的成分从文人方面来的是法家秋霜烈日的判断,腐化成为舞文弄墨的把戏。”
  除了文字上的游戏外,在绍兴师爷的断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事情还相当之多。有时,师爷串通衙役,想把监狱中的某人弄死,他们会先叫某人的家属写一份“有病保外”的具结,让家人大喜过望,以为某人可以保外就医,很快就会放出来了。殊不知实际上,师爷与衙役拿到具结后,就悄悄地弄死该人,然后通知家人,说是“暴病身亡”。此时的家人虽然明知上了当,却有苦说不出。为什么呢?因为事先自己出过具结,如果某人无病,家属出此具结,不就是在欺骗官府吗?如果确实有病,那暴病身亡,也就顺理成章,家属还有什么话可说的呢?想来想去,他们也就只好咽下这颗苦果。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往往有冤无处诉,有理无处说。民众的这种困境,我们从许多谚语中,都可以找到证据,如:
  衙门深似海,弊病大如天。
  公堂一点朱,下民一点血。
  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会做鲊鱼也要盐,会打官司也要钱。
  饿死不要做贼,气死不要告状。
  穷人打官司,屁股上前。
  纸官司,钱道场。
  本文选自《千山夕阳》 王振忠 著 广西师大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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