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湖土家族乡村社会变迁的历史考察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光明日报 吴雪梅 清代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使湘鄂西的土家族与南方各少数民族一样,经历了一次急剧的社会转型。改土归流以后,两湖土家族地区被正式纳入清朝直接治理的范围,呈现出由社会边缘向社会中心靠拢的明显趋向。具体表现在:国家在此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政权机构和整齐划一的官僚体制,如在湘西设立永顺府,下辖永顺、保靖、龙山、桑植四县,在鄂西设立施南府,下辖宣恩、来凤、咸丰、利川、建始、恩施六县;全面建立保甲制度,保证了州县政府能顺畅地对乡村行使职权;对当地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同化政策,在思想观念上灌输儒家伦理,加强儒家教化。除了在赋税征收方面仍享有一定的优惠外,土家族地区已与内地汉族地区没有太大差别,土司这个特殊行政区域已演变为清王朝的一个正常行政区域。
随着土家族社会原有政治秩序的改变,国家新的统治秩序的建立,土家族地区的乡村社会在强大的权力冲击下开始社会转型,社会结构逐渐与汉族地区趋同。到清代中后期,逐渐形成新的民间权威——宗族和士绅。受汉族社会的影响,土家族地区的宗族组织在土著大族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并日益完善。由于宗族组织的形态是从汉族地区移植过来的,因此,其宗族组织化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在汉文化的影响下,土家族逐渐完成社会转型和被汉化的过程。他们建立了较完备的宗族组织,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文化象征物——族谱和祠堂,制订了族人所认同的行为道德规范——族规族训,出现了特定的组织系统和人物——族长及其下属机构。与弗里德曼的宗族理论所总结的中国宗族特点相对照,呈现出趋同的特征,一方面体现了儒家文化对民族边缘地区的渗透和浸染,另一方面边缘族群努力向汉族社会靠拢。宗族因其特定的社会功能,依靠道德、伦理、血缘等因素对家族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形成稳固的家族社会秩序,在乡村社会的控制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士绅作为国家与宗族之间的中介,充当着宗族的保护者,履行着许多重要的社会职责,也日益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
清代中后期,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进入动荡时期,特别是白莲教起义和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充分暴露了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的无力。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更多地依赖地方士绅,对农民起义军的镇压也仰仗于士绅的支持,士绅通过团练进一步延展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功能,结果保甲制被团练制所包容或替代,使士绅权力得到进一步扩张,成为乡村控制的主体。士绅权力扩张的结果,直接导致了乡村权力的进一步地方化。土家族地区在表现出相似变化的同时,也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两湖地区土家族所特有的地方性村社话语体系,支撑着乡村社会的有序生活。土家族以其独特的语言、宗教、神话传说、仪式等构成的符号资本赋予其生活世界以意义和秩序,这一符号系统内嵌于族群的习性之中,成为其内在的感知体系。当人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的时候,不一定求助于权力体系,而是会动用本民族文化意义上的东西去与古人或神灵对话,在人与神的沟通中,去构筑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秩序。其独特的生产生活仪式和宗教信仰不仅将族群内聚力、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感情灌输给人们,而且还能通过定期的仪式遏制乡村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成为一种恢复社会平衡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简言之,改土归流前两湖土家族社会作为一个土司治下的土民社会,呈现出的是与大文化传统完全不一样的权力结构,在国家的控制体系中处于一种边缘地位。改土归流后,国家的强势介入,迅速完成了对土家族地区的整体浸润,土家族社会由此开始全面的转型,并且伴生出与汉族地区相类似的民间社会权威形态——宗族和士绅,国家与地方二元权力形态也随之形成。这种与其他汉族地区的权威形态趋同的历程,同时也是社区少数民族从边缘向主流社会转型逐步完成的过程。但是,作为少数民族族群,他们所拥有的独特而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体系,虽然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经历了变迁,却一直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和韧性彰显着自己的存在。所以,虽然清代中央政府努力想在土家族地区的乡村建立一种制度化的权威,把乡村纳入到整个民族国家构建的大框架中,结果却同其他汉族地区一样,中央王朝最终难以阻止权力由国家向地方的转移。随着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主体的分化,国家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利用民间的权威资源进行统治,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遭到削弱和消解,土家族地区的乡村社会再次呈现出自治的倾向。
这一历史的变迁过程,凸显了国家、地方性知识和边缘性三个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和逻辑关系。在这里,“国家”既指它所具有的政治、行政体制与权力,也指它通过与意识形态及文化互为表里而产生的控制和影响能力。清代以来,国家通过乡村组织、政策法规、价值观念等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是与后现代意识共生的,克利福德·吉尔兹将地方性知识作为一种新的认知角度去探讨文化之源,作为一种新的知识观,强调对知识作一种情景化的理解和阐释。地方性知识应是具有文化特质的地域性的知识,通过它,去发现个人和族群的独有精神品性。在这里,我们用以指与外置性的国家相对的乡村社会民间权威和族群文化因素,其在建构地方秩序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民间权威通过血缘共同体及国家制度所赋予的权力参与乡村社会的管理,族群文化则以习惯法、规约、禁忌等形式影响着乡村社会。“边缘性”概念主要从社会分化的理论出发,侧重对系统结构中不同对象所处位置与地位的描述。在地理位置上,两湖土家族地区处于中原与西南少数民族的交界地带,是一个典型的边缘区域;在社会地位上,其古代一直是蛮夷之地,在国家的控制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在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文化上与汉族乡村形成了重要差异,游离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外。虽然清初这里呈现出从边缘社会向主流社会转型的趋势,但是,清代中后期随着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主体的分化,随着地方权力在秩序建构中作用的日益显现,从而导致了国家权力的下移和在乡村社会统治的削弱和消解,最终使乡村社会回归边缘,再次彰显了民族地区的边缘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来源: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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