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国君地位的巩固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4年05月07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国君是一国之首,然而在春秋时代的封建结构下,国君的主权似乎很有限。卿大夫们,在关系上是国君的宗亲昆北,在身分上与国君相去不过一肩。在《左传》上因此有这种记载:
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
每一阶都只比次一阶高出一点点;国君的威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高出群臣之上。演变的极致,就是卫国的“政由宁氏”,只把宗教权力保留给卫君。鲁君的地位也凌夷不堪,到昭公时,鲁君已经四世不能掌握实权,昭公自己更是被逼出亡,老死客地。晋国也免不了被三家瓜分,晋侯反而必须向韩、赵、魏韩朝贡。齐、郑、宋诸国莫不曾有这个国君丧失主权于强臣的经过。
战国时代的各国,大都是这种强臣取代了故主建立的,例如晋的三家,宋的戴氏,齐的田氏。这些国君曾经亲身经历过封建国君威权不足的局面;秦楚两国的王室,似乎仍然是春秋时代的统治者,然而他们看见春秋之世君权凌替的例子也够多了。因此,甚至在春秋局面将要闭幕前的俄顷,新兴国家的统治者,已经十分注意如何把威权维持在绝对的高度。据说,知氏围攻晋阳不下,解围之后,赵襄子赏赐五个有功的部下,而以一个名叫高赦的居首,有一位大不服气的部下,询问赵襄子为什么把功劳不大的高赦居首功,赵襄子回答:
寡人之国危,社稷殆,身在忧约之中,与寡人交而不失君臣之礼者,唯赦,吾是以先之。
这种尊主的态度,正是绝对君权所必具的要件。法家的理论家韩非,特别说明这态度的重要性: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今夫上贤任智无常,逆道也,而天下常以为治。是故田氏夺吕氏于齐,戴氏夺子氏于宋。
一个高高在上不可侵犯的君主,在性格上有时可能是神圣的教主,或者不做事的"虚君",如现在英王之例,也有时可能是实权集中的专制君王。战国的社会结构,与春秋不同,已经逐渐抽去了世袭贵族一层,剩下的只是君主与被统治者两橛,没有中间许多阶层的逐级分权。春秋时代的楚国,君权似乎比其他各国的君权为高。晋文初霸时,权力也当不小。战国的君主就变成了权力的唯一来源,与毫无权力的被统治者适成对比。雷海宗指出,战国的君主,虽然在血统上仍是古代的贵族,但在性质上已不代表任何阶级的势力,而仅仅谋求一人或一家的利益。
这种性格,表现于战国行事者甚为彰明较著。战国最常见的是“裁抑世族,扩张公权”。于是勋旧宗室,在战国能屡代尊荣的,实在很少。说明这一现象最明白者,莫过于范雎与秦昭王的对话:
木实繁者枝必披,枝之披者伤其心;都大者危其国,臣强者危其主。
因为这个强干弱枝政策,战国各国罕见有数世的贵族,赵国左师触詟劝赵威后答应派遣少子出质时,《战国策》记其对话如下:
左师公曰:“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曰:“无有。”曰:“微独赵,诸侯有在者乎?”曰:“老妇不闻也。”“此其近者祸其身,远者及其子孙。岂人主之子孙则必不善哉?位尊而无功,奉厚而无劳,而挟重器多了。”
其实此中涉及者,不仅诸侯子孙;亲近的尚且如此,疏远的更是必无幸免。除王室一系外,战国诸国内,没有人在制度上可以拥有权力,也就是说,权力的个人集中,固早在秦一宇内之前,早已成为列国政治的常态了。
平行于上述的现象,战国的列强于战国中叶以后,即纷纷把侯伯取消,改采擅国自有、专利害、制杀生的王号,即是进一步的否定了累进式的封建宝塔,由国君上跻于最上层的天子,与被统治者之间有了不可阶而登的悬隔。从此,整个国家已不能再有别人分离主权,国家是真正属于一人或一家所有了。
专有一国的君主,权力不能“批发”式的假借给各级封建领主;但是一国的国政不能不有人分别代劳,于是君主必须把权力“零售”式的委托给各级官吏。官吏虽然拥有执行的权力,却只是在一定时限内处理一定的事物,拘句话说,权力的唯一所有人,必须保留分配的权力和对其执行的监督。
职务的分配,在封建权力分包制最盛时,未必谈得到,然而在国君权力比较能运用自如时,春秋诸国也曾有过某种限度的分职。例如鲁国的三桓,分别有司马、司徒、司空的名号;列国也各有相似的职衔,纵然人数及名称未必相同。甚至,我们还看见一些更为细致分职现象的描述。然而,这些职务的分配,似乎不像是一个制度化的措置。我们在《左传》及其他材料中,看不出一个担任司马的大夫,可以在另一个担任司徒(或其他职务)的大夫属下领地内,行使司马的职权。列须注意,春秋诸国的大夫职衔,常在大夫们的聚会中自行推定,由国君任命的时候似乎比较少些。只有在晋国,文公归国以后,采用新的官投影,以军将为列卿,迥异于其他各国的旧制。这些晋国官员的职务,据《国语》说,是由文公分配,列入他返国后的新猷之一,所谓“属百官,赋职,任功”,显然牵涉到组织统属体系、规定职权及责任绩效三方面。文公手下,还有一些不管事务的卿大夫,我们可以由此推测,也许始霸的晋国当时已有了职、级分别的观念。
专有一国的君主,权力不能“批发”式的假借给各级封建领主;但是一国的国政不能不有人分别代劳,于是君主必须把权力“零售”式的委托给各级官吏。官吏虽然拥有执行的权力,却只是在一定时限内处理一定的事物,拘句话说,权力的唯一所有人,必须保留分配的权力和对其执行的监督。
职务的分配,在封建权力分包制最盛时,未必谈得到,然而在国君权力比较能运用自如时,春秋诸国也曾有过某种限度的分职。例如鲁国的三桓,分别有司马、司徒、司空的名号;列国也各有相似的职衔,纵然人数及名称未必相同。甚至,我们还看见一些更为细致分职现象的描述。然而,这些职务的分配,似乎不像是一个制度化的措置。我们在《左传》及其他材料中,看不出一个担任司马的大夫,可以在另一个担任司徒(或其他职务)的大夫属下领地内,行使司马的职权。列须注意,春秋诸国的大夫职衔,常在大夫们的聚会中自行推定,由国君任命的时候似乎比较少些。只有在晋国,文公归国以后,采用新的官投影,以军将为列卿,迥异于其他各国的旧制。这些晋国官员的职务,据《国语》说,是由文公分配,列入他返国后的新猷之一,所谓“属百官,赋职,任功”,显然牵涉到组织统属体系、规定职权及责任绩效三方面。文公手下,还有一些不管事务的卿大夫,我们可以由此推测,也许始霸的晋国当时已有了职、级分别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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