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原因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4年05月30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秦始皇灭诸侯,置郡县,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封建统一国家。无庸置疑,这是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战国时代,诸侯割据,“七雄”并争,为什么只有秦能够统一?对于这个大家所熟知的问题,过去由于史书记载语焉不详,我们只能知道一个大概的情况。现在我们通过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的整理研究,至少是对秦的一方有了较多的感性认识。
一
秦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广大劳动人民。但有一点也不容忽视,秦国和东方六国相比,它在统一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确是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一点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当时的地主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秦律的内容也还含有一种朝气蓬勃、富于进取的革新精神。
耕战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从商鞅到秦始皇,秦国始终坚持了这一政策。广大劳动人民在这种政策下,努力从事耕战,从而使秦国国富兵强,为秦始皇的统一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秦简中保留了不少有关重农政策的法律条文。例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厩苑律》、《牛羊课》规定:如饲养耕牛好的,奖田啬夫一壶酒、十条干肉,赐牛长三十日劳绩,免除饲养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饲养不好的,田啬夫要受斥责,并罚饲养人服徭役两个月;如果牛减膘,则笞打主事者(牛长)。这些规定,对农牧业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当时战争频繁,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即一户不得有两人同时戍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司空律》还规定:以劳役抵偿罚金的人在农忙季节可以“归田农,种时(莳)、治苗,时各二旬”。《仓律》在秦律中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粮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详细的法令。例如粮食入仓,“辄为廥籍”,即登记石数,并注明仓啬夫、佐、史、廪人等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粮食出仓,也要经过同样手续。如果出现亏空,隐匿不报,或者移赢补亏,与盗窃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粮食损坏而无法食用,不满百石以下,斥责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罚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同补偿腐败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粮食亏损要受到惩罚,即使少量耗损也不行。如果仓库里有三个以上老鼠洞,就要罚一盾(《法律答问》)。严密的仓库保管制度减少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贪污和损耗现象。封建国家有没有足够的粮食,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仓律》正是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秦统治者的重农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对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等也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加速封建经济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称:“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记·货殖列传》)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在七国之中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驾御,要补偿四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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