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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史趣闻

“公车上书”补证考

繁体中文】  作者:茅海建   发布:2007年01月21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一、问题的提出
    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公车上书”,一直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所有的近代史著作对此都有大体相同的描述,并赋予了许多意义。
    然而,各种论著对于“公车上书”的描述,所使用的最基本的史料是康有为的《我史》。其记述为: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梁启超)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动],各直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衣冠塞途,围其长官之车。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莫不哀之。时以士气可用,乃合十八省举人于松筠庵会议,与名者千二百人,以一昼两夜草万言书,请拒和、迁都、变法三者。卓如、孺博(麦孟华)书之,并日缮写,(京师无点石者,无自传观,否则尚不止一千二百人也。)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先是公车联章,孙毓汶已忌之,至此千余人之大举,尤为国朝所无。闽人编修黄□曾,孙之心腹也,初六七日连日大集,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至八日,则街上遍贴飞书,诬攻无所不至,诸孝廉遂多退缩,甚且有请除名者。孙毓汶犹虑挠其谋,即先迫皇上用宝,令北洋大臣王文韶诬奏海啸,垒械弃毁,北洋无以为备。孙毓汶与李联英内外恐吓,是日翁常熟(翁同龢)入朝房,犹力争勿用宝,电日相伊藤博文展期五日。孙谓:“若尔,日人必破京师,吾辈皆有身家,实不敢也。”常熟厉声责之曰:“我亦岂不知爱身家,其如国事何?”孙知不能强,乃使李联英请之太后,迫令皇上画押,于是大事去矣。①
    另外还有一些史料,但引用并不如此篇那么普遍。从康有为以上的说法来看,已经是相当的完整。其对整个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与结局的描写,栩栩如生,兼之本人即为当事人,后人喜爱引用他的说法,并信之为确论,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早对康有为的说法提出质疑的是黄彰健先生。他于1970年出版《戊戌变法史研究》,其中《论今传康戊戌以前各次上书是否与当时递呈原件内容相合》一文,以相当大的篇幅论及此事。他运用《公车上书记》、《四上书记》,认为康有为原定是四月初七日至初九日“大集”,四月初十日至都察院上书,由于条约已于初八日被批准,所以上书一事“议竟中寝”:他引用《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闻尘偶记》,认定当时并无阻挠上书的行动:他还提出了两点质疑:其一、“公车上书”的内容,签名者是否都看过,有无假借他人名义的情事?其二、松筠庵的谏草堂能否容下一千二百人?①
    孔祥吉先生于1988年发表《康有为变法奏议研究》,与黄彰健的结论大体一致。该书第二章第二节专论“公车上书”。他引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证明了当时并无阻碍上书的政治背景,官员举子上书的途径十分通畅。他还认定康有为所称的“闽人编修黄□曾”即是翰林院编修黄曾源。②
    汪叔子、王凡两先生于1987年、1990年发表《康有为领导“公车上书”说辨伪》、《〈公车上书记〉刊销真相》两文,辩驳更为深入。③他们提出了康氏上书的人数是不确切的,康有为及其党人前后有着不同的说法,渐次增加。康有为及其党人对上书过程的许多细节进行了修改,如集会的时间,改“知单”为签名,改“拒递”为“拒收”。他们还指出,《公车上书记》是康党为了自我宣传而刊行的印本,其销售数量“数万部”,是一个不可靠的数字。
    从考证的意义上来评判,黄、孔、汪、王诸先生的论著,材料完备,已是基本驳回了康有为的说法。但是,他们的研究并未得到学术界的广泛采用。①此期出版的相关论著,大多继续沿用前引康有为的说法,并在某些方面更加放大了“公车上书”的意义。
    如果说,黄、孔、汪、王诸先生的论著,有着印量、图书馆收藏等问题,学人们多有不便而未细查的话,那么,姜鸣先生1996年发表的《被调整的目光》,是一部甚有影响的历史散文集。其中的一篇为《莫谈时事论英雄:康有为“公车上书”的真相》,指出当时反对和约的,主要是官员,而举人们的上书也未受到阻碍:而康有为写此上书的目的,很可能一开始就准备在上海发表,由此而制造一个大骗局。姜鸣先生的看法被许多普通人接受,然其历史散文的写法却不为历史学界所采信。
    1999年7月,《光明日报•读书周刊》根据姜鸣的文章,发表《真有一次“公车上书”吗》,引起了众多议论。汤志均先生应该刊的邀请,专门写了反驳文章《公车上书答客问》。他引用了《汪康年师友书札》、天津《直报》等材料,认为当时确有“公车上书”之事。
    1999年姜、汤两先生的交锋,应当说引起了很多的关注,然双方都没有展开进一步的研究。2001年,汤先生决定出版《戊戌变法史》(修订本),其在“增订题记”中称言:“更有人说‘公车上书’是‘一场大骗局’,使我感到不能再把增订好的《戊戌变法史》不以‘示人’了,从而重加检查,送交出版。”该书对于“公车上书”,继续沿用其初版本的意见:“康有为这一次上书,都察院以清政府已在‘马关条约’上签字,无法挽回,拒绝接受”。①与此同时,姜先生也再版旧作,坚持自己的看法。②
    2000年,蔡乐苏、张勇、王宪明出版《戊戌变法史述论稿》,当属近期戊戌变法史研究的重大成果。该书在“公车上书”的描述上,依旧使用了康有为的说法。③2001年,刘高先生出版《北京戊戌变法史》,并不完全采用康有为的说法,只是称“在主和派的干扰下夭折了”④。由此,欧阳跃峰先生于2002年再发短论《公车上书:康、梁编造的历史神话》,其基本要点可参见汪、孔诸先生之说,并增加了他本人的分析。⑤尽管欧阳先生使用了眩目的“神话”一词,但似乎并没有引来较多目光。
    以上学术史的描述,旨在说明:黄、孔、汪、王、姜、欧阳诸先生分别于70年代、80年代、90年代乃至最近,对康有为的说法先后予以反驳,虽然也引起了一些关注,但似未被普遍接受。姜先生的文章由于其文体生动立论险峻,还引起了反驳:黄、孔、汪、王诸先生的情况好象要更惨一些,几乎是不闻回声。我个人是同意黄、孔、汪、王、姜、欧阳诸先生的观点的,也奇怪他们的论点为何如此“曲高和寡”?我对此再三思索,私自得出的结论为:第一、诸位研究先进的论点,从考证的角度来看,已是完成,但从史料的角度来看,还绝非完善。也就是说,它是可以与其他结论并存的,并无惟一性的特点。第二、黄、孔两先生只是在其大作中旁论及此,并非专论。汪、王两先生的论文甚为用功用力,并能运用《申报》广告等新史料,但仍透出一分意气:虽在许多分析上开了很好的头,似未最终完成。姜先生的散文虽是精心耕作,但议论过重,材料也没有注明出处。欧阳先生的短论仅有论点的声扬,未有新史料的铺张。第三、诸位先生的观点虽相近相同,但他们似乎只是个人的单挑独斗,并没有运用学术史的方法进行串联,以能显示其共同的关注。第四、“公车上书”是针对高层决策的政治活动,诸位先生没有进入到当时的决策中心,来反观康有为等人的活动,这使得他们的思路是顺着康有为走,而没有完全跳出康的窠臼,其研究也只是平面的,没有参照物。尽管人们可以指责当今的学人们写书为文多不细核已刊论著,只是一味传抄,但正因为学界此病,使我对诸位研究先进有以上吹毛求疵之指责。也因为如此,我以为,在“公车上书”的命题下似还有继续前行的空间,特作此补证,以为续貂之狗尾。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叙述的完整性,使读者在阅读时不至于过多的中断,有些研究先进已经用过的材料,本文还需再度引用,但我会注明最先引用者:有些研究先进说过的论点,本文还需继续展开,但我也会说明最初的发明者。这么做当然也是为了可以更方便地显示从黄先生开始至今40多年的学术史。
    最后,我还需说明,由于本文将大量引用档案,为行文方便,故使用中国纪年,并在必要处夹注公历。
    二、档案文献的再次检视
    黄彰健、孔祥吉、汪叔子、王凡、姜鸣、欧阳跃峰诸先生的论述中,最重要的论点是当时都察院并无阻碍举人上书的举动。他们使用的方法可谓雄辩,即指出当时许多人上奏反对和约,都察院也代奏了许多应试举人的条陈。孔先生的论著引用了军机处《随手档》,汪、王两先生的论文也提及“俱有故宫档案可稽”。为了验证他们的说法,我将相关的档案文献再次检视了一遍。
    李鸿章于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1895年3月19日)到达日本马关后,反对议和的奏折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以下根据军机处《随手档》、《早事档》、《上谕档》、《电报档》、《洋务档》、《收电》、《交发档》、《宫中电报电旨》,将此一时期与议和、条约相关的上奏、代奏及电奏的情况,以收到时间为序,逐日地予以说明:
    二月二十七日,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李鸿章父子在日拥有资本、条约请交王、大臣等公议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二月二十九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闻倭要挟太甚请英俄相助。”①该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初一日(3月26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奏:《和约难成请速定大计以抒天下之愤折》、《破除成见共习武事一年必有成效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初五日,国子监司业瑞洵奏:《敌情贪狡亟宜妥筹战守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二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奏:《倭专攻台请饬使臣据理争论折》、《倭人条款不可轻许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四日,掌江南道监察御史张仲奏:《台湾必不可弃请电饬全权大臣折》,另有三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三月十七日,翰林院代奏:《编修冯煦条陈时务》①、《编修冯煦条陈可虑事务片》。二十七日呈慈禧太后。②
    三月二十日,署台湾巡抚唐景崧电:“和议给予土地不可行。”③该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一日,翰林院代奏:《编修丁立钧、华辉、沈曾桐、黄绍第、检讨阎志廉条陈》。吏科掌印给事中余联沅奏:《倭人要款太甚万难允许折》,另有三片。以上折片当日送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二日,钦差大臣两江总督刘坤一电:“和约后患不堪战而不胜尚可撑持。”该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吏科给事中褚成博奏:《割地议和倭索过巨折》,另有一片。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和约要挟已甚请回宸断折》。褚、王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次日发下。
    三月二十三日,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倭虏要挟请饬李鸿章回京专筹战备折》。当日呈慈禧太后,次日发下。
    三月二十四日,山东巡抚李秉衡电:“断不允割地请决意主战。”署台湾巡抚唐景崧电:《工部主事统领全台义勇邱逢甲誓死守御台湾呈》。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五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侍讲学士秦绶章、四品衔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右庶子陈兆文奏:《倭人要挟过甚请饬更正缓议折》(此四人皆是日讲起居注官)。当日送慈禧太后。三月二十七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和约后患不堪请令王、大臣会议补救并速向英、俄、德诸国订立密约。”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八日,福州将军庆裕、闽浙总督边宝泉电:“请速罢和议交各国驻京公使秉公剖断。”当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等条陈》(有翰林院编修、修撰、检讨、庶吉士共83人)、《编修张鸿翊条陈》、《张鸿翊谨拟御寇急需片》。南书房行走陆润庠、吴树梅、陆宝忠、张百熙奏:《请宣示和议条款折》。礼科掌印给事中丁立瀛、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庞鸿书奏:《和议未可轻允请饬廷臣集议折》。上书房行走张仁黻、曹鸿勋、高赓恩奏:《和议要挟难堪请饬廷臣会议折》。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奏:《汉奸把持和约要挟太甚切勿遽允折》、《和议难成请筹战事片》。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奏:《事势危急宜亟改图折》、《闻西使请勿准和约片》。福建道监察御史裴维奏:《请勿轻议割地折》。以上折片用封套存堂,次日发下,送恭亲王,恭亲王送回后于四月初一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三月三十日,山东巡抚李秉衡奏:《和议条款须斟酌折》。郡王衔贝勒、领侍卫内大臣载濂、贝勒载澍、载润、贝勒衔贝子奕谟、溥伦、镇国公载泽、辅国公溥侗奏:《条约难行请饬廷臣会议折》。①以上折片当日送恭亲王,恭亲王送回后于四月初一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一日(4月25日),帮办军务四川提督宋庆电:“兵非久练不足深恃。”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条陈》(有内阁侍读、中书共155人)。翰林院代奏:《编修吕佩芬、吴同甲条陈》。户部右侍郎陈学奏:《和约已成请谕示中外折》。日讲起居注官翰林院侍读学士冯文蔚、翰林院侍讲樊恭煦奏:《和约要挟太甚万难曲从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请力黜和议折》、《敬恳圣明独断片》。以上电报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初六日发下。
    四月初二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和约万分无理请乞援强国。”河南巡抚刘树堂电:“和议要求过甚只可出战。”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理藩院右侍郎宗室会章奏:《和议将成请饬廷臣会议折》、《请旨询问诸将战事有无把握片》。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请宣示和议以释众疑折》。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奏:《请更改草约折》、《请约英、法诸国援助片》。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三日,署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电:“和约万难允从请皇上皇太后西幸西安。”广东巡抚马丕瑶电:“和约难允请联泰西。”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督办军务处代奏:《詹事府左赞善贻谷等沥陈和倭利害条陈》(共有官员26人举人27人)。翰林院代奏:《编修王荣商请勿和力战条陈》、《编修杨天霖请暂缓批准和约条陈》、《编修黄曾源请权利害以维全局条陈》。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詹事府左庶子戴鸿慈奏:《和约难就战事尤当预防折》、《李翰章、刘秉璋应早交卸片》、《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教责片》。①浙江道监察御史易俊奏:《条约必不可允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初九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四日,江西巡抚德馨电:“倭事密商英俄借兵襄助。”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镇国公载泽奏:《和约难行并请召见折》。辅国公溥侗奏:《敬陈听言之要折》。②国子监代奏:《学正学录刘钜请必派重臣另议条约条陈》、《南北学肄业生曾炳等请罢和议条陈》(共有肄业生25人)。国子监祭酒萨廉、陆润庠、司业瑞洵、多欢、吴树梅奏:《使臣昏耄误受敌欺恳请宸断折》,另有一片。都察院代奏:《吏部主事鲍心增等陈逆臣李经方叛父卖国请乾纲速断条陈》(有吏、礼、兵、刑、工部司官12人)、《工部主事喻兆蕃、内阁中书杨锐、刑部主事吴思让、吏部主事洪嘉与、户部主事吕道象为烛奸防患条陈》、《台湾京官户部主事叶题雁、翰林院庶吉士李清琦、台湾安平县举人汪春源、嘉义县举人罗秀惠、淡水县举人黄宗鼎为弃地畀敌泣呈效死条陈》。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五日,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奏:《和议有可成之机设法维持折》,另有一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六日,广西巡抚张联桂电:“要盟难许坚持定见以战布告天下。”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总理衙门代奏:《章京舒文等条陈》。③翰林院代奏:《编修杨天霖条陈》、《编修黎荣翰等条陈》(有翰林院编修、检讨共11人)。都察院代奏:《文俊铎等湖南举人、生员条陈》(57人)、《谭绍裳等湖南举人条陈》(21人)、《春生等奉天举人、生员条陈》(20人)、《林朝圻等四川举人条陈》(11人)、《梁启超等广东举人条陈》(80人)、《任锡纯等湖南、江西举人条陈》(43人)、《江苏教职顾敦彝等条陈》(有江苏、山东、湖北、江西教职、举人共14人)。内阁侍读学士贵贤奏:《和议贻害无穷须集议挽回折》。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请饬臣工会议以全和局折》、《和约有违公法之语入会议旨内片》。江南道监察御史钟德祥奏:《和议要挟不堪请力辟邪说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二十二日发下。
    四月初七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电:“请速与英、德、俄商办襄助。”福州将军庆裕、闽浙总督边宝泉电:“辽东台湾万不可弃。”以上两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山东巡抚李秉衡奏:《和议要挟过甚万难曲从折》、《李经方阴鸷险狠请勿假以事权片》。吏部代奏:《郎中延熙等条陈》(有吏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共32人)、《吏部候补主事王荣先、洪嘉与、鲍心增条陈》。都察院代奏:《吉林京官总理衙门章京礼部候补郎中文瑞、工部员外郎魏晋桢条陈》、《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等条陈》(共有六部、内阁、翰林院、光禄寺、国子监、侍卫处官员63人另举人88人)、《葛明远等贵州举人条陈》(110人)、《陈景华等广东举人条陈》(289人)、《程维清等江西举人条陈》(121人)、《邹戴尧等广西举人条陈》(115人)。左都御史裕德、左副都御史寿昌、署左副都御史沈恩嘉奏:《敬献刍荛折》。三品顶带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倭人势难持久情形折》。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奏:《台地碍难畀敌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十三日发下。
    四月初八日(5月2日),广东陆路提督唐仁廉电:“和约十不可允。”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都察院代奏:《湖南岳州平江县三品衔选用道李兴汉条陈》、《二品顶带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补道易顺鼎条陈》、《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有内阁、翰林院、六部等衙门官员43人)、《吏部主事洪嘉与、工部主事喻兆蕃、吏部主事鲍心增条陈》、《礼部学习主事罗凤华、兵部学习主事何藻翔条陈》、《广西京官翰林院编修李骥年等条陈》(有翰林院、六部、内阁等衙门官员24人)、《福建京官兵部主事方家澍、侯官县举人陈衍、闽县举人卓考复、侯官县举人林旭、刘蕲、闽县举人叶大华条陈》、《湖北举人国子监候补学正学录黄赞枢等条陈》(有学正学录、教谕、训导、举人等36人)、《汪曾武等江南举人条陈》(53人)、《王氵贺等河南举人条陈》(14人)、《钱汝虔等浙江举人条陈》(37人)、《查双绥等顺天举人条陈》(18人)、《周彤桂等山东举人条陈》(120人)、《刘彝等四川举人条陈》(26人)、《王昌麟等四川举人条陈》(20人)。翰林院侍读学士准良奏:《和议势难牵就宜分筹战守折》、《请布告各国联络结交速立密约借助友邦片》、《李鸿章辜恩负国请饬廷臣会议罪状折》。詹事府右庶子陈兆文奏:《和约垂成宜防后患请先将失事大臣特旨内召俾免牵制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祖制不可轻违和议宜斥罢以免受敌欺而贻后患折》、《请饬沿海各督抚自行筹款购械以备攻剿片》,另片一件。以上折片初十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初九日,督办军务处代奏:《顺天绅士兵部主事朱济等条陈》(有六部、内阁、翰林院、詹事府官员50人另举人4人生员2人)。户部代奏:《学习主事刘寅浚条陈》、《候补主事邓福初条陈》。都察院代奏:《二品顶带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选道易顺鼎条陈》两件,《记名简放副都统宁夏驻防奇克伸布、前四川三台县知县陕西三原县杨子文、陕西三原县举人孙炳麟、正白旗汉军蓝翎侍卫宋春华、觉罗教习三原县举人陈名扬条陈》、《户部笔帖式世袭云骑尉翻译举人西安驻防裕端、河工保举巡检陕西蒲城县附生封鉴圻条陈》、《常曜宇等山西举人条陈》(61人)、《步翔藻等河南举人条陈》(62人)、《河南举人王崇光条陈》、《河南举人南阳府邓州张之锐、南阳县张聘三、桐柏县贺普霖、邓州赵三奇、唐县候选教谕李兰馥条陈》、《四川举人林朝圻、林朝泽条陈》、《四川举人罗智杰、戴协中、蒲秉坤、罗意辰条陈》。国子监代奏:《助教朱瀛等条陈》(有国子监官员10人)。内阁学士宗室祥霖奏:《条约断难曲从请饬会议以挽危局》。国子监祭酒萨廉奏:《立意主战明黜和议三策折》。国子监司业瑞洵奏:《请派大臣赴欧美密订密约救目前之急折》。以上折片十一日呈慈禧太后,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后发下。
    四月初十日,署两江总督湖广总督张之洞、闽浙总督边宝泉、署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江西巡抚德馨、山东巡抚李秉衡、署台湾巡抚唐景崧、广西巡抚张联桂电:“请各国与日本商量展限数旬和议详加斟酌。”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盛京将军裕禄、吉林将军长顺、署理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恩泽、前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钦差大臣暂留办理东三省练兵事宜定安、盛京副都统济禄、吉林副都统沙克都林扎布、宁古塔副都统富尔丹、奉天府丞兼学政李培元电:“倭人无理要挟奉省尚可力战。”盛京将军裕禄电:“代奏辽东绅民房毓琛等联名禀呈不愿置为化外。”广东陆路提督唐仁廉电:“可战方略十项。”以上三电十二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总统皖军福建陆路提督程文炳奏:《和议万难曲从折》。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奏:《请罢和主战折》、《请乾纲独断誓勿言和片》。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恩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榕、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掌湖广道监察御史如格、湖广道监察御史富通阿奏:《和款尚未定议防御宜筹折》。江南道监察御史管廷献奏:《和款不可轻许折》。以上折片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一日,前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奏:《变通和约绝觊固本折》。都察院代奏:《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条陈》(有内务府、宗人府等衙门官员、候补官员13人另举人6人生员2人)、《内阁中书王宝田、翰林院编修柯劭、户部主事李经野、户部主事贾鸿宾、刑部主事郑杲条陈》、《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有六部、大理寺等衙门司官28人)、《记堪诰等直隶举人条陈》(45人)、《赵若焱等河南举人条陈》(21人)、《江西举人罗济美条陈》、《张等陕西举人条陈》(81人)。南书房翰林张百熙奏:《和议要挟过甚不可轻许仍须亟筹战备折》、《联络俄、法、英、德诸国令其各出师船片》、《风闻和约业已批准仍冀挽回万一片》。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奏:《海溢所以助年不宜因此消沮遽允和款折》、《海溢情形张皇入告请饬陈宝箴查复片》、《太后从未割地请将和约交太后审议片》。①浙江道御史李念兹奏:《疆臣枢臣不足与谋吁恳宸衷独断罢斥前议折》、《王文韶报海溢请饬刘坤一驰往该处认真查看片》。②以上折片,除依克唐阿折外,皆于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二日,钦差大臣刘坤一电:“展期换约观衅而动。”该电次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翰林院代奏:《编修杨天霖条陈》。督办军务处代奏:《尚书衔总统甘军新疆提督董福祥条陈》。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奏:《三国电报不复和议可危直陈所见折》。以上奏折当日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三日,理藩院尚书启秀奏:《请缓发约书折》。该折当日送慈禧太后。四月十四日(5月8日),钦差大臣刘坤一电:“请予俄、德、法土地款项以为我击倭。”陕甘总督杨昌浚电:“和约侵损太甚请从长计议。”护理陕西巡抚布政使张汝梅电:“请速停和议严备战守。”以上三电次日递光绪帝、慈禧太后。陕西巡抚鹿传霖奏:《直抒管见但备采择折》。该折未呈慈禧太后。
    四月十五日,署山西巡抚胡聘之电:“请另议和约速筹战守。”①该电十七日呈光绪帝、慈禧太后。
    都察院代奏:《江西举人罗济美条陈》、《张成濂等云南举人条陈》(62人)。以上条陈当日呈慈禧太后。四月十七日,三品顶戴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奏:《辽台有克复之机请饬枢、译各臣极力挽回折》。当日呈慈禧太后。四月二十一日,广东巡抚马丕瑶奏:《强寇要盟权奸挟制民心不服折》、《联英、法、俄三国片》。该折片未呈慈禧太后。
    从二月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一日,在两个多月的日子里,上奏、代奏或电奏的次数达到154次,加入的人数超过2464人次。②署台湾巡抚唐景崧的电报最多,一日数电,意思也大体相同,因此我在上面仅录两电,其余各电也未记入统计数字。在各省,封疆大吏电奏反对者已过其半数:在京城,翰林院、总理衙门、国子监、内阁、吏部官员皆有大规模的联名上书:举人们的单独上书也达到了31次,加入的人数达到了1555人次:举人们参加官员领衔的上书为7次,加入人数为135人次。从档案文献中,可以听到这支人数极其庞大的队伍的行进声音。为了行文及排版的方便,以上我将联名上奏、上书者,凡9人以下直接列名,10人以上另编名录,作为附录。读者可以从附录中看到许多自己熟悉的名字。
    尽管我花了许多时间在军机处的各类档册中进行文件数量的统计,但我吃惊地发现,相关文件的内容,绝大多数却已经发表。1932年故宫博物院编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1991年中华书局出版《中国近代史资料续编•甲午战争》第3册,都是专业人员精编的档案资料集。他们工作态度相当敬业,以齐全为编辑主旨,且编排上大体以收到日期为序,查起来很方便。由于这两部书今日并不难得,也没有必要一一注明其出处。我仅将以上两书尚未收入的档案文献,注明其档号或其他发表的书册。还需说明的是,上述档案文献只有两折两片现还未能捡出,这也是一个极低的数字。
    档案文献的再次检视,使我得出了两点看法:
    第一、反对和约的上奏、代奏及电报,已经形成了声势浩大的运动。其中最重要且最具影响力的,并不是进京应试的举人,而是各级官员。由此再观姜鸣先生的文章,其称:
    揆诸档案,最早反对签约的,不是举人,而是大批现职官员。外省官员以封疆大吏为主……据不完全统计,京官中,反对签约的宗室贵胄及二品以上大员有十余人:二品以下有奏事权的官员有57人次:没有奏事权的低级官员达575人次之多。显然,各级官员才是马关议和的最有影响的主体。
    数字虽不准确,但姜先生得出的结论却是准确无误的。当今的许多研究,只强调“公车上书”而很少甚至不提官员上书,有失于偏颇:而在一些研究中将公车与官员、与朝廷对立起来,那就失去了历史的真实。
    第二、当我阅读这一批关于和约的上奏、代奏与电奏中,听到的只是一边倒的反对议和的声音。众声喧哗之中,只有一人同意与日本签订和约。此人是帮办军务、四川提督宋庆,他在电报中称:
    窃闻倭人逞其狡悍,无理要挟,既索巨款,复思侵地,为天下所切齿。内而廷臣言路,外而疆吏纷纷力争,莫不出于忠愤。况身在行间,敌忾之誓,不与共戴。惟御侮必在机先,尤当揣其根本。当日启衅之初,未尝准备,著著落后,致有今日之事,兵轮尽失,全洋无阻,津沽一带,迫近畿辅,尤为可虑。庆等统率重兵,不能迅灭悍寇,为宵旰忧,虽膺显戮不足尽其罪,不敢不将兵情贼势冒死直陈。
    他在叙述了一系列的失败及其原因后,表示了态度:“兵非久练,不足深恃。今日之急,尤在料简军实,去腐留精,尝胆卧薪,实事求是。庆一介武夫,愿与天下精兵舍身报国,成败利钝,非下愚所敢计。”①宋庆作为前敌主将之一,在经历多次败仗尤其是田台庄大战的失败之后,对战争的前景并不看好。他的话说得很委婉,没有一句直言同意签约,但基本意思却是十分明确的,即主和。他的这种语言艺术正说明了当时的时尚。也有一些人在上奏中语气言词没有那么激烈,如国子监祭酒陆润庠等于三月二十九日上奏称:“和议条款,传闻骇听,请旨宣示中外,以安人心”,他们不相信李鸿章、清廷会同意如此屈辱条件的和约,只是要求“昭示中外”,“安服人心”。②与陆润庠态度相同的,还有户部右侍郎陈学和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③但他们知道了条约的内容后,也立即改变了态度。①
    由此,当我读完了相关的档案文献后,一次次复读前引康有为的话:
    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至八日,则街上遍贴飞书,诬攻无所不至,诸孝廉遂多退缩,甚且有请除名者。
    隐隐地有着不真实的感觉。我从档案文献阅读中感受到的气氛,与此大不相同,可以说,当时有人公开出来表示同意和约,那是要冒很大的风险的。“飞言恐吓”、“遍贴飞书”等语,皆不知其所云。退一步说,即使是上书反对议和,与朝廷的决策有违的话,上书者也是不会受到指责的。我可以举三个例子,其一是在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条陈上签字的,有军机章京三人即礼部员外郎郭曾、兵部主事张嘉猷、户部郎中林开章:在四初八日都察院代奏、内阁中书陈嘉铭领衔的条陈上签字的,有军机章京两人,即户部员外郎冯汝骥、刑部郎中郭之全。这些人身居枢要,熟悉政治内情,此事有无风险他们又怎么会不知道?其二是翰林院编修王荣商,他在三月二十九日翰林院代奏、编修李桂林领衔的大规模联名上书中签字,又于四月初三日单独上书,反对与日议和,提出“此次如果决裂,伏求皇上一意主战,勿再遣使议和”②。但这些并不影响他于四月十五日升为翰林院侍讲。①其三是吏部主事孙笥经,他在四月初七日吏部代奏、郎中延熙领衔的条陈上签字,也不影响其于闰五月二十日添补为军机章京额外行走。②毫无疑问,王荣商、孙笥经皆非因上书而升迁,但上书并不影响官员的仕途经济,却可以从以上三例中得到证明。
    三、都察院的态度
    前引康有为《我史》,将其上书未成归罪于都察院:
    ……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
    此说受到了黄彰健、孔祥吉、欧阳跃峰诸先生的反驳。他们根据文廷式的《闻尘偶记》,称文廷式、戴鸿慈于四月初三日出奏,弹劾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教责”,都察院随即改变了态度。孔先生还从档案中找到了文廷式等人的原片及相关的谕旨,来证明此事,史料极为结实。汪叔子先生编《文廷式集》,以上文献当在其视野之内,自不待言。
    我在这里需要补证的是,文廷式对都察院的指责并不完全能成立。文廷式等四月初三日(4月27日)奏片称:
    此次各京官联衔及各省举人公呈,闻该堂官已允代奏,尚属知所缓急。惟闻事隔七八日,尚未进达宸聪。事关大计,如此迟延,使我皇上不能洞悉民情,未知何意。应请旨严行切责,以敬惰顽。
    光绪帝对此当即发下交片谕旨:
    交都察院。本日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等片奏一件,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著交都察院堂官阅看。钦此。”相应传知贵衙门钦遵可也。此交。②
    第二天,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了“吏部主事鲍心增等”、“工部主事喻兆蕃等”、“台湾京官工部主事叶题雁等”三件条陈。
    从表面上来看,此次都察院转变态度是由文廷式等人推动的:当四月初三日下午都察院堂官看到交片谕旨与文廷式等附片后,紧急采取行动。由于京内衙门所上奏折需在子夜递到奏事处,以能不误早朝,故至初三日子夜,都察院只代奏了三件。对此,文廷式在《闻尘偶记》中得意洋洋地称道:
    ……于是各省之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都察院初难之,故迟迟不上。余乃劾都察院壅上听、抑公议。上命廷寄问之。裕德、徐甫阝始惧,不数日悉上。③
    照我看来,实际情况可能还要复杂一些。按照当时的规定,都察院代奏条陈,需有两项必要条件:其一是查明条陈中确无“违碍字样”,二是“同乡京官印结”。④前者在文字狱之后,谁也不敢掉以轻心,后者由于是进京赴考的举人,身份难以确认,须由同乡京官来出面担保。由于都察院的代奏,须由全体堂官共同签署,而当时的衙门并无严格的上下班制度,经常需送各堂官家中请签署,需要一点时间。全体堂官签署后,最后一道手续是将代奏的条陈按照规定的格式抄录一遍,如果文件很多也很长,则又需要一点时间。此处我可以举出两项旁证。其一、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九日到督办军务处,“有部院奉天籍者六十人具呈请督办处代奏,有六难。锋锐殊甚,拟明日商递”,此即詹事府左赞善贻谷领衔有官员26人举人27人联署的条陈。此事由翁氏主持,当以最快速度代奏,而其实际上奏日为四月初三日,其中的工作时间为4天。其二、又据翁同龢日记,他于三月二十二日在督办军务处得知“译署章京五十六连衔甚壮”①,此即四月初六日由总理衙门代奏的章京舒文等条陈,前后共用了14天。
    一般地说来,都察院代奏条陈,在其规定的早朝日。都察院、理寺随同刑部参加早朝,八日一轮。查军机处《早事档》,都察院的早朝日为三月二十一日、二十九日、四月初七日。文廷式等人附片提及“七八日”,由此推算,那么最初的公呈大约是在三月二十五日送到都察院的。从时间安排来看,赶不上三月二十九日的早朝日,也是正常的。
    此次拒和上奏上书的行动,都察院本属主力集团。从司官来看,上奏的人员有:四品衔户科掌印给事中洪良品、吏科掌印给事中余联沅、掌江南道监察御史张仲、吏科给事中褚成博、三品顶带掌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礼科掌印给事中丁立瀛、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庞鸿书、京畿道监察御史刘心源、掌广西道监察御史高燮曾、福建道监察御史裴维、陕西道监察御史熙麟、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浙江道监察御史李念兹、江南道监察御史钟德祥、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恩溥、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榕、掌湖广道监察御史如格、湖广道监察御史富通阿、江南道监察御史管廷献。其中洪良品、王鹏运、高燮曾、熙麟、李念兹等人都是多次出奏。虽说言官们的进诤,与其衙门堂官并无关系,但也可以感受到都察院的热度。
    相比起翰林院、内阁,甚至督办军务处,都察院代奏的行动要慢一些,这主要是上书中的“违碍字样”。御史熙麟于四月初二日,即文廷式上奏的前一日,已在其奏章中称:“又闻各省士子所递公呈因有应避字样,未能遂为入奏,众已哗然。士子声息与民最近,口说是滕,民尤信之。”①然将应避字样入奏,又是都察院堂官不敢为之事。四月初四日都察院代奏三件,都是京官或京官领衔。这些人熟悉官场的用语习惯,不太会出现违碍字样。
    自四月初四日都察院首次代奏后,四月初六日都察院又代奏了七件,全是举人们的上书,其中包括了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的上书。然在这一天的代奏中,都察院已有两项改变:其一是不再是一折代奏一件,而是一折代奏七件:其二是在都察院代奏的原折上,仅仅提到:“臣等公阅各该呈词,均系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谨抄录原呈七件,恭呈御览。”②在这一段话当中,少了一句关键语:“尚无违碍字样”!③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递了官员、举人上书六件,同时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署左副都御史沈恩嘉、左副都御史寿昌上奏,表白其反对议和的态度:
    自李鸿章与倭奴立约以来,中外嚣然,台民变起,道路惊惶,转相告语。于是京外臣工以及草茅新进相率至臣署,请代递呈词。此皆我国家深仁厚泽沦浃寰区,凡有血气之伦,无不竭其耿耿愚忱,以奔告于君父。凡所谓割地则自弃堂奥,偿款则徒赍盗粮,弱我国势,散我人心,夺我权利,蹙我生计,寇贼近在咫尺之间,巨患发于旦夕之际。诸疏言之綦详,毋庸缕述。顾既知其害,亟宜思挽回之术,补救之方。臣等职司风宪,不敢安于缄默,爰以所闻,参诸愚见,谨据六事,为我皇上陈之。
    当时的都察院,共有六堂官,左都御史裕德、徐,左副都御史宗室奕年、奕、杨颐、寿昌。其中杨颐入闱,由头品顶带宗人府府丞沈恩嘉暂署:然沈还有另一个重要差使,即军机处汉头班的首席章京,直接处于权力的中心。裕、沈、寿三位堂官实际主持都察院,提出的六事皆为改约再战之计。①他们也是上奏浪潮中品级最高的堂官。很难想像他们会“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为由,拒收康有为等人的上书。
    四月初八日,即康有为所称“不收”其上书的当日,都察院代奏了官员举人的上书共计15件!此次代奏中,都察院又有了两项改变:其一是公开声明“臣等公同阅看,各该呈词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惟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职、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也就是说,都察院堂官已发现“未尽检点”之字句,而仍为其代奏。其二是说明:“原呈字数较多,若照例钞录进呈,恐致耽误时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谨将原呈十五件,恭呈御览。”①也就是说,为了节省代奏的时间,都察院不再抄录,直接代奏原件。
    按照当时的习惯,官员上奏书写日期皆提前一日,以能赶上子夜奏事处最后的收文时间,不耽误第二天的早朝:请代奏的上书一般只写年月,而在日前空出,以便随时填写。都察院先前代奏的抄件均无日期。此次是原呈代奏,在15件原呈中,有10件或不写日期或写明四月而空出日,但其中有5件可知其原递都察院的时间:礼部主事罗凤华等条陈原书日期为三月三十日。福建京官兵部主事方家澍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光绪二十一年三月□日”,日前是空的,此虽按当时的习惯来写,但可知其在三月三十日之前递交到都察院。江南举人汪曾武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二日。顺天举人查双绥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四日。内阁中书陈嘉铭等条陈原书日期为四月初六日。可以看出,从四月初六日递交到四月初八日代奏,时间已相当迅速。而15件的数量,都察院有可能已将积匣清空。
    四月初九日,即康有为称都察院不收上书的第二日,都察院代奏了10件条陈。在上奏中,都察院再次说明“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仅将原呈十件进呈”的方法。在10件原呈中,有3件写明了日期:二品顶戴按察使衔丁忧河南候补道易顺鼎两件条陈、河南举人步翔藻等条陈,均写明日期为四月初八日!②也就是说,都察院当日收到,当晚子时前即递到了奏事处。康有为称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不收上书的说法,只能是谎话。
    如果说易顺鼎、步翔藻等条陈是按照官员上奏的习惯,注明日期提前一天的话,那么,他们的条陈也有可能是初七日已递都察院:但是,都察院于四月十一日、十五日还两次共代奏官员举人条陈9件。其中四月十一日代奏的刑部主事徐鸿泰等条陈、河南举人赵若焱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初十日:十五日代奏的云南举人张成濂等条陈,原呈注明日期为四月十四日。①
    由此可以证明,康有为组织的18行省公车联名上书,并非都察院不收,而是康有为根本没有去送。
    四、公车上书的发动者
    前引康有为的《我史》,自称是公车上书的领导者: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梁启超)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动],各直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衣冠塞途,围其长官之车。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莫不哀之。
    按照这一说法,康有为命令梁启超,而梁启超“鼓动”广东举人,湖南举人响应,康有为、梁启超“分托朝士”,“各直省莫不发愤”,由此而兴起了“公车上书”的浪潮。梁启超对此也有同样的叙述:
    乙未二三月间,和议将定,时适会试之年,各省举人集于北京者,以万数千计。康有为创议上书拒之。梁启超乃日夜奔走,号召联署上书论国事,广东、湖南同日先上,各省从之,各处联署麇集于都察院者,无日不有。①
    但是,康有为、梁启超又是如何具体地“鼓动”何省,“分托”何人,他们都没有说明。
    就我所见,首先对这一说法提出批评的,是孔祥吉先生。其1988年著作指出:“公车上书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个颇有规模的运动,与帝党官僚的耸动支持,自然是分不开的。”他还特别指出了文廷式、翁同龢等人的作用。汪叔子先生在其所编《文廷式集》中,说明了四月初七日都察院代奏程维清等江西举人121人联名上书、初八日都察院代奏汪曾武等江南举人53人联名上书是文廷式的策动组织。对此,我都是赞同的。
    康有为让梁启超出面组织广东省举人联名上书,可以看到的证据是:四月初六日都察院代奏了梁启超领衔的上书,共有广东举人80人签名,其中麦孟华的签名是第5位,康有为没有签名。而第二天,即四月初七日,都察院又代奏了陈景华领衔的上书,签名的广东举人多达289人,在签字的名单中,麦孟华列名第63位,梁启超列名第284位,康有为仍未签名。后一次广东举人的上书,现有的文献实在无法证明康、梁在其中的领导作用。由于两次代奏,都察院都以抄件进呈,不知其原件递交都察院的具体时间。从代奏的次序来看,梁前陈后,那就有可能梁启超领衔的上书递交都察院在前。如果以此为序,似又可以认为,在梁启超领衔上书中第11位签名者陈景华,事后再次发动,组织了比梁规模更大的活动:对此另一证据是,梁书上的签名者,基本上都在陈书中签名。由此又可以认为,不管陈景华组织此次活动是否受到了康、梁的“分托”,但在方法上已受到了梁启超的影响。
    由此可以提出一个假设:如果各省举人的上书活动是由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鼓动”、“分托”的话,那么,这些举人应当乐意参加康有为亲自组织的18省举人联名上书。康有为晚些时候在上海出版的《公车上书记》,附有16省举人题名共602人,若与档案中上书举人的名录相比较,似也应该可以找出其中的关联。
    当我花了不少时间将两个名录详加对照后,得出来的结论,却不能支持前引康有为的说法:
    第一、康氏公车上书共有广东举人86人签名,其中在梁启超领衔广东举人80人上书中签名的为39人:在陈景华领衔广东举人289人上书中签名的为64人。也就是说,康有为对前两次已签名的绝大多数广东举人并没有相应的号召力。
    第二、康氏公车上书共有湖南举人4人签名,其中只有2人在锡纯领衔湖南举人等43人上书中签名。也就是说,湖南举人3次121人的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太大关系。
    第三、康氏公车上书共有福建举人8人签名,其中2人参加了由福建京官礼部郎中黄谋烈领衔的官员63人举人88人的上书,其余6人我竟然在葛明远领衔贵州举人110人上书中找到。如果1人籍贯有差,有可能是隶籍两处,然人数多达6人,那只能用失误来解释。由此联想到黄彰健先生提出的质疑,即有无假借他人名义的情事?我个人以为,这种情况虽不会如同民国时间那么普遍,因为毕竟是上书皇帝,但也难保绝无代签者。
    第四、康氏公车上书有山西举人10人签名,其中4人参加了常曜宇领衔山西举人61人的上书,两者之间的关系似不紧密。
    第五、康氏公车上书有江西举人签名2人、湖北举人签名4人,这与已递的江西、湖北举人上书的人名不同。也就是说,程维清领衔江西举人121人上书、黄赞枢领衔湖北举人36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关系。又由于康氏公车上书并无河南、山东、浙江、奉天、顺天府举人的签名,由此可以认为以上省份共有9次394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没有关系。
    第六、康氏公车上书有四川举人签名71人,与已递四川举人上书的人名不同。也就是说,林朝圻等领衔四川举人5次63人上书,似与康、梁并无关系。有意思的是,在康氏上书中签字的四川举人、内阁中书李之实、李植、秦渐和、杨锐,曾在四月初一日内阁代奏、侍读奎华等官员155人的上书中签字,对此恐不能说康、梁“鼓动”、“分托”了内阁官员,只能说是杨锐等人助成了康、梁。
    第七、康氏公车上书有江苏举人47人签名、安徽举人8人签名,其中参加汪曾武领衔江南举人53人上书的共有23人,双方的联系可谓紧密,然汪曾武领衔的上书已有充分的证据可证明为文廷式所策动,两者之间应属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鼓动”、“分托”的关系。此外,顾敦彝等江苏等省举人14人的上书,又似与康、梁并无关系。
    第八、与康有为《公车上书记》附题名联系最为密切者,为广西、贵州、陕西三省。广西举人签名者99人中,有86人参加了邹戴尧领衔广西举人115人的上书:贵州举人签名者115人中,有93人参加了葛明远领衔贵州举人110人的上书:陕西举人签名者55人中,有52人参加了张领衔陕西举人81人的上书。然而,若从这种紧密关系推导出广西、贵州、陕西举人上书是由康、梁“鼓动”、“分托”所致,我一时还来不及找到更多的证据以能进行连接。有意思的是,陕西举人的联名上书是由都察院四月十一日代奏的,此时的康、梁却已放弃了递交的努力。
    第九、康氏公车上书有直隶举人37人签名,其中有16人参加了记堪诰领衔直隶举人45人上书:有云南举人15人签名,其中8人参加了张成濂领衔云南举人61人上书。双方的关系不算太密切,但值得注意的是,直隶举人的上书于四月十一日由都察院代奏,云南举人的上书于十五日由都察院代奏,而云南举人的上书注明日期是十四日,也就是说,如果认为直隶、云南举人的上书是由康、梁“鼓动”、“分托”的话,那么,就在康、梁放弃之后,直隶、云南的举人们依旧前往都察院:反过来说,康、梁若与陕西、直隶、云南举人关系密切的话,那么,他们内心中十分清楚,四月初十日之后都察院依旧开门接受公车们的上书。
    第十、康氏公车上书有甘肃举人61人签名,为首者为李于锴:查李于锴还单独组织了甘肃举人76人的上书,其中两者皆参与者为43人,可谓关系紧密。很可能受到康、梁等人的影响,李于锴领衔的甘肃举人76人的上书,也在中途放弃了,未递都察院。①
    七、《公车上书记》、《四上书记》的说法
    以上各节我试图证明康有为在《我史》中关于公车上书的叙述多处有误,不甚可靠;而康有为党人对公车上书实际上也另有说法。黄彰健、孔祥吉、林克光、汪叔子、王凡、姜鸣、刘高、欧阳跃峰诸先生皆注意到了《公车上书记》、《四上书记》与康有为《我史》中的差别,并在著作中予以采信;汤志钧先生更是文献大家,他不仅注意到了,且藏有多种版本,然在其著作中未予采信。在此,我沿着各位研究先进已往的道路,再次迈步。
    光绪二十一年夏,《公车上书记》在上海刊行,而该书的具体发行日期尚不可知。汪叔子、王凡两先生1990年论文指出,《申报》上初次刊出该书广告的时间为闰五月十八日(7月10日),且在此后的34天共7次在申报上刊登广告。黄彰健先生引证谭复日记,称谭于六月初六日看到此书,该书当为五月刊行(应为闰五月)。汪叔子、王凡两先生1987年论文证明,此次《公车上书记》上海刊行,当属康有为及其党人一手操办。该文引用梁启超致康有为信:
    第三书及四上书记前后各事,录副寄上。第四书粤中云已开刻,则无须更写。第一书及朝殿文,南中皆有定本,尤无须更写矣。此间希顾,前交与古香阁印,云:本之大小,如《公车上书记》。彼恐不能获利,请改用小本,如《策府统宗》。此则万不可,故提取其稿,商之别家,议复同彼。盖尝询之诸书贾,据云:自强学会败后,《公车上书记》已不能销,恐此书亦不能销云云。当直语之曰:《公车记》已销数万部,度买此书之人,亦不过数万人,人有一部,自无购者矣。而彼执迷如故也。此事或俟之他日,报馆自买机器印之。粤中能刻最佳,刻本必务精雅,若《救时刍言》,则文字减色矣。①
    由此可见,《公车上书记》是康有为及其党人在上海托书商为之印销的。
    上海刊行的《公车上书记》有“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的《序文》一篇。该《序文》并不长,但所叙内容与康有为的《我史》大不相同,兹录之于下,并稍作按语:
    中日和约十一款,全权大臣既画押,电至京师,举国哗然。内之郎曹,外之疆吏,咸有争论。而声势最盛,言论最激者,莫如公车上书一事。初者,广东举人梁启超联名百余,湖南举人任锡纯、文俊铎、谭绍棠各联名数十,首诣察院,呈请代奏。既而福建、四川、江西、贵州诸省继之,既而江苏、湖北、陕甘、广西诸省继之,又既而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云南诸省继之。盖自三月二十八、三十、四月初二、初四、初六等日(都察院双日堂期)察院门外车马阗溢,冠衽杂,言论滂积者,殆无虚晷焉。
    这一段叙述与《我史》最大的差别,是没有提出公车上书的领导者,仅仅提出梁启超与湖南举人为都察院首递者,而首递的日期为三月二十八日。其余各省似乎是在粤、湘两省的榜样作用之下,闻风而动。由于四月初八日之前都察院代奏的条陈皆是抄本,未署日期,初八日之后各上书所具时间前已说明;两相对照,“未还氏”的《序文》还是大体准确的。可以吹毛求疵者为:第一、漏掉了奉天(当时日本已占辽东)。第二、未说明福建并无举人单独上书,而是由京官带领上书。第三、递交上书的日期最晚只提到了初六日,但直隶、陕西上书递交都察院的日期,肯定晚于初九日,而云南是十四日。也就是说,作者明知初八日之后都察院依旧接受上书,仅仅提到初六日,是为其后文所称初七日的“集众”作铺垫,以能将之叙为前后因果关系。第四、梁启超联名并无“百余”,只有80名,“谭绍棠”应为“谭绍裳”。此外,我在前文已作分析,公车上书是政治高层暗示或授意、由京官们组织的;而此文却将之称为公车们自发的运动,虽不符合事实,但也合乎策动者及组织者之心意。
    书上数日不报,各公车再联十八省同上一书。广东举人康长素者,素有时名,尝以著书被谤议于时,主其事,草疏万八千余字,集众千三百余人,力言目前战守之方,他日自强之道。文既脱稿,乃在宣武城松筠庵之谏草堂传观会议。庵者,前明杨椒山先生故宅也。和款本定于四月十四日在烟台换约,故公呈亦拟定于初十日在察院投递。而七、八、九三日为会议之期。乃一时订和之使,主和之臣,恐人心汹涌,局将有变,遽于初八日请将和款盖用御宝,发使赍行。
    这一段叙述与《我史》有着很大的差别,须一一细析之。文中称“书上数日不报”,当属事实,由于当时实行邸抄制度,每日上奏情况皆发抄,举人们很容易知道其上书是否代奏;但“各公车再联十八行省同上一书”则有曲笔,“各公车”的概念属康有为及其党人,且康有为集众时,许多省份的举人尚未将其联衔上书递交都察院,若不知其详,很容易误读为各省公车共同主张联省上书,康被推举为“主其事”。“集众千三百人”,与《我史》中“与名者千二百人”有所区别,“集众”者,未必是“与名者”,两者概念不同。“文既脱稿,乃在宣武城松筠庵之谏草堂传观会议”,说明初七日“集众”前,康有为的上书已“脱稿”,集会的目的在于“传观”。值得注意的是,该段叙述与《我史》的最大区别,是康有为组织集会与准备投递的时间,这是各位研究先进都十分注重之处。《我史》中称“初六七日连日大集”,“至四月八日投递”,结果与史实处处不合。此处称“七、八、九三日”会议,“拟定于初十日”递,这一日期可将相关事件串联起来。此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康有为在《我史》中修改集会日期,是为了谎称四月初八日呈递都察院“被拒”。至于光绪帝批准条约及用宝的情况,我在前文已作说明,“未还氏”的《序文》虽不准确,但也合乎当时京城内许多人的心理。还须说明的是:第一、新贡士的放榜日期为四月十二日①,也就是说,初十日递交不会影响到十二日看榜。第二、四月初五日礼部奏乙未科贡士复试请钦定日期折,早朝时奉旨:“著于四月十六日复试”①;按照当时的规定,这一消息会刊在邸报上,也就是说,四月初六日举人们已知道,一旦中式将于十六日参加在保和殿进行的新贡士复试。第三、“联十八省”是康有为及其党人集众时的愿望,实际与会者可能没有18省,《公车上书记》题名中只有15行省,另有吉林1人。
    是日天本睛丽,风日日星日爽,忽以向午后大雨震电,风雹交作,逾刻而止,即其时也。是时松筠庵坐中议者尚数十百人,咸未谂用宝之举,但觉气象愁惨,相对欷虚欠,愤悒不得语,盖气机之感召然耶?是夕议者既散归,则闻局已大定,不复可救,于是群议涣散,有谓仍当力争以图万一者,亦有谓成事不说无为蛇足者。盖各省坐是取回知单者又数百人,而初九日松筠之足音已跫然矣。议遂中寝,惜哉惜哉!此事若先数日为之,则必能上达圣听。虽未必见用,亦庶几以见我中国人心之固,士气之昌。其主持和局者不过数人,而攘臂扼腕,望阙感愤,怀郁国耻如报私仇者,尚千数百辈,未始非国家数百年养士之报也。
    这一段记载清楚地说明了康有为组织的公车上书的流产过程。其中值得注意者为:第一、“是时松筠庵坐中议者尚数十百人”。松筠庵本是宣武城南名士会聚之地,每次集会也不过数十人上百人。其地方相对狭窄,1300人是无论如何也挤不进去的。门前的胡同也不宽,若一百数十人各备车马,也必造成交通阻塞。此语与前文相连,可以看出康有为组织公车上书的方式,即先将上书撰就,然后在松筠庵之谏草堂“传观”,各省举人也是陆续而来,并非为一次千人大聚会。四月初七日、初八日上午来者人数不详,而到初八日下午时,在座者为“数十百人”。前称“集众千三百余人”,是一个虚数,也是陆续来到松筠庵的人数估计,因为当时并无准确的统计。①《我史》中还有一语可为之旁证,“京师无点石者无自传观,否则尚不止一千二百人也”,“点石”为石印,当时康有为还考虑过石印,以让更多的举人不必来到松筠庵,即可“传观”。第二、“亦有谓成事不说无为蛇足者”。此语说明了初八日散归后反对者的态度与理由,就此视之,与当时的情理多能合拍。由此反观《我史》中“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不仅在时间上提前一日,且在理由上也让人感到难以理解,毕竟初八日以后官员、公车的上书并未停止。第三、“盖各省坐是取回知单者又数百人”,是一相当可疑的细节,此说虽可将“集众千三百人”之数与题名发表的602人之数相对应,给予一个合适的解释;但初八日晚如有“数百人”返回松筠庵取回知单,其场景的热闹程度将会超过初七日、初八日上午的“集众”。第四、“而初九日松筠之足音已跫然矣。议遂中寝。”“足音跫然”典出于《庄子•徐无鬼》篇一:
    夫逃虚空者,藜柱乎鼠生鼬之径,踉位其空,闻人足音跫然而喜矣……
    其大意为:流落于空谷之中,鼠类皆不至而杂草侵路,长久面对空野,听到人的脚步声都会很高兴。在此的引申意为,到了初九日,松筠庵中人声寂静,听到脚步来到的声音都感到很高兴。康有为组织的公车上书就在此冷冷清清之中,“议遂中寝”,即中途流产了。第五、“此事若先数日为之,则必能上达圣听”。此语说明康有为最初总结公车上书流产原因时,只认定时机选择错误,如果能早上几天,就必然成功,并没有牵涉到孙毓汶及闽人编修黄□曾等人等因。
    试事既毕,计偕者南下及沪,为述此事甚悉,且有录得副本并姓名单见示者。为读一过,虽不免有言之过激,及陈义太高,骤然施行者,然煌煌之文,惊天地泣鬼神矣。因为记其始末,刻其文及其姓氏以告天下,其各省分上书之稿尚当汇搜续刻,以存一朝未有之公案焉。光绪二十一年五月朔。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记。①
    在这一段记载中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办理代印《公车上书记》的人员。“试事既毕”一语,有两重意思,对会试未中贡士者,至四月十二日放榜时,试事已毕;而对中贡士者,须到五月初十日光绪帝召见完毕后,方可谓“试事既毕”。此处似指未中式举人回沪,很可能是麦孟华或其他人回上海为康有为办理此事。其二是《序文》的写作时间。“五月朔”,即五月初一日(5月24日),此时离初九日“议遂中寝”,已过20天,距该书在闰五月十八日《申报》上的第一次广告时间,大约有40多天的时间。其三是作者。该文作者自称为“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2004年6月马忠文先生告我,他很怀疑此即为康有为本人,但苦于无证据,对此我也有同感。②查康有为四月十二日中贡士,十六日在保和殿参加新贡士复试,二十一日在保和殿参加殿试,二十八日在保和殿参加选翰林院庶吉士的朝考,一连三次在宫中最高等级的三大殿之一保和殿上为文,天下国家的儒生心情自然慷慨。殿试放榜日期为四月二十六日,康中二甲第46名进士,就其个人的企图心而言,名次不算太高,能否入翰林院还有待于朝考及皇帝的旨意,五月初八、九、十日正是新进士进见授职之期,而广东新进士定于初十日进见。他此时正将公车上书中关于变法自强的部分,改写为《上清帝第三书》,于五月初六日递都察院要求代奏,与此同时,他将公车上书在上海刊行,也有可能是自我作序。由此可以看出康有为的企图,一面在北京由都察院递第三书,一面在上海刊行公车上书,京沪两处相互配合,康有为及其党人决计登上政治舞台。
    《公车上书记》的刊行,当属康有为及其党人聪明且效果彰显的重大决策。这一部书据前引梁启超致康有为信云,销量达“数万部”,果真有此数,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可观的印量。①即使退一步说,该书仅发行数千部,虽不能称是商业上的成功,但也是政治上的巨大成功。这一时期递至御前的31件公车上书,此时正默默地在军机处的箍柜中睡觉,时人难知其内容,后人也只能通过查阅相关档案史料方可稍知内情;更何况康有为组织的“公车上书”未递都察院,今人在档案中也无从寻觅。
    《公车上书记》的顺利刊行,使康有为名声一振,也为康有为及其党人此后利用媒体宣传其主张开辟了一条新式道路。在康有为的上书经历中,《公车上书》属《上清帝第二书》,同在此年,康有为又有第三书、第四书。于是,康有为及其党人决定在上海再次刊行康有为的上书稿《南海先生四上书记》。
    《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中有康有为的学生徐勤所作《杂记》,以说明始末。对于公车上书,该《杂记》称:
    乙未三月,和议将成,颇有争之者,然皆不达于事势,彼以大言主战,不足以折和者之口也。先生于是集十八省公车千三百人于松筠庵(杨椒山先生故宅),拟上一公呈,请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盖以非迁都不能拒和,非变法无以立国也。属草既定,将以初十日就都察院递之。执政主和者恐人心汹汹,将挠和局,遂阴布私人入松筠,以惑众志,又遍贴匿帖,阻人联衔。尚惧事达天听,于已不便,遂于初八日趣将和约盖用御宝。同人以成事不说,纷纷散去,且有数省取回知单者,议遂散。然执政主和者实畏之,而谒病去,京朝士夫咸以为公车与有力焉,此国朝未有之举也。
    这一篇《杂记》较之“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的《序言》,已经有了很大的游移。尽管徐勤也称“将以初十日就都察院递之”,也称“同人以成事不说,纷纷散去”,“议遂散”,与“未还氏”的说法相同;但还是增添了许多新的说法:第一、关于康氏组织公车上书的动因。“未还氏”称“书上数日不报,各公车再联十八省同上一书”,所强调的是以更大的声势以促动都察院,而徐勤称“大言主战”不能“折和者之口”,于是康有为提出了“拒和、迁都、练兵、变法”,强调的是康有为上书的内容。他并未说明“迁都”一度成为京师的重要话题,上奏中有多人言此者,其中包括署理湖广总督湖北巡抚谭继洵,以致于翰林院编修黄曾源、内阁中书王宝田等还专门在上书中提出反对迁都。①他也未说明“练兵”的主张已经实行,胡的“定武军”(即后来的“新建陆军”)、张之洞的“自强军”初具规模,盛宣怀更是向翁同提出一项庞大的练兵计划。②至于“变法”者,当属康有为上书的核心部分,但毕竟属战后的事情。第二、徐勤首次提出了“执政主和者”阻挠公车上书的举动,暗指孙毓汶。文中“阴布私人”,“以惑众志”,“遍贴匿帖”,这些细节与后来康有为《我史》的说法一致。我个人以为,在松筠庵集会时,各种议论都会有,然不同意康有为的意见即是“执政主和者”的安排布置,却是大有疑问的。“匿帖”很可能是与康氏意见不同的揭贴,“遍贴”一词似有夸张。第三、徐勤提出孙毓汶的去职与公车上书有关。如此之多的官员和举人们纷纷上书表示反对和约,对此须有相关责任人出面担当。尽管按照今天的政治标准,光绪帝三月二十日电旨、四月初八日朱批,已证明其是主要责任人;但按照当时的游戏规则,此事当由李鸿章、孙毓汶来承担。孙毓汶求退,不能说与官员和公车们的上书毫无关系,前节已经说明,主要原因不在于此;但康有为组织的公车上书并未上达,那与孙的求退又能有什么关系呢?
    徐勤的《杂记》称:“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八月写既竟”,即康有为第四次上书未达3个月之后,也是康准备离京之时。从前引梁启超致康有为信中事事皆有报告的做法来看,似可以认定,该《杂记》经康有为看过。而上海代印《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一事进展并不顺利;两年后方由梁主笔的上海《时务报》馆代印。
    从《杂记》中可以看出,此时康有为及其党人政治程度实属幼稚,文中对康大加赞词,对礼部侍郎李文田、兵部侍郎徐树铭颇有议论。且不论此类赞词必将引起反弹,若李、徐二人或其他政治高层人物见此,即便对上海租界书肆中的小册子不能多说什么,却对康有为及其党人必然生出戒心。①而平日不闻政治内幕的普通读书人,自然会对此有兴趣。
    由此可以看出一条清晰的线索,从“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到徐勤的《杂记》,再到康有为的《我史》,再到梁启超的《戊戌政变记》,最后到了康的诗注以及梁后来的多种说法,已经有了多重的“放大”与“层累”。汪叔子先生、王凡先生1987年的论文即已对此提出了“三阶段”,以说明此中的变化层次。康氏公车上书的事实,被康、梁派一次又一次地涂抹,色彩越来越靓丽,情节越来越戏剧化,也越来越容易引起治史者的兴味。
    应当说,康有为有生之年,所受非议甚多,因此康、梁的说法,一直仅被视为谈资,对学界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更何况当时学界还不太认可近代史。但到了上世纪50年代之后,近代史突然崛起为显学,治史者又出于多重原因,经常不加区别地引用康、梁一派的言说,排斥否定康、梁的言说,且又有着多重附丽。康氏公车上书,现已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被目为资产阶级改良派走上政治舞台的宣言。而前文提及的另一概念的公车上书,尽管数量多达31件,签名多达1555人次,且已通过都察院而递到御前,却渐渐地被人忽略,在历史书中化为淡淡的若有若无的背景。康有为就在这一背景中大放异彩。
    由此再观姜鸣先生历史散文中的大言:“可以说,‘公车上书’是康有为对历史的一次成功的大欺骗”,由此再观欧阳跃峰先生在短论中所下的结论:“‘公车上书’是康梁编造的历史神话”,这些话说得都很不“科学”,也容易引起诸多误解,但从最初的《公车上书记》,到目下流行的各类历史书中激情高昂的说法,可以看出康有为及其党人对历史学家们的巨大影响力。他们已经成功地书写了自己的历史,并被许多历史学家所接受。
    八、结论
    本文的方法,可谓烦琐,本文的行文,又可谓罗嗦。如此烦琐加罗嗦的目的,在于重建一个难存二说的史实,以能引起各类治史者的关注,修改各类史著中对公车上书的说法。
    正因为如此,我在下面不怕烦琐加罗嗦地再叙本文两点结论,尽管相关的内容已在前文予以说明:
    第一、有两个不同概念的公车上书。其一是光绪帝三月二十日电旨同意签订马关条约后,由政治高层发动、京官们组织操作、各省公车参加的公车上书。其中各省公车自行联名上书有31件,共1555人次签名;另有公车135人次参加了京官们领衔的7件上书。梁启超领衔的广东举人80人的上书,只是其中的一件。康、梁可能对各省举人的上书有影响,但最多只是影响广西、贵州、直隶、陕西、甘肃,且其具体影响力的大小,也难以判断。康、梁本人又是被策动的对象,而不是运动的领袖,他们的活动是整个公车上书链条中的一环。其二是康有为组织的各省公车在松筠庵的“集众”,以能最终形成18行省举人超过千人的联名上书,由于初九日来者甚少,且闻条约已用宝,这一活动中途流产了。从政治决策的角度来看,前者曾发生些微的政治作用,后者因其未递,而并无作用。叙史者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别。
    第二、康有为《我史》中关于公车上书的记录,多处有误,很不可靠。如从政治高层的决策过程去观察细部,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其牵强与张扬,许多戏剧性的情节,似为其想像。叙史者若加引用,需得处处小心。相比之下,较为可信的史料是“哀时老人未还氏”的《序文》,尽管我本人还限于史料,只能对该文进行分析,而不能一一坐实该文中所叙的情节。从此开始,经徐勤、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之放大,更兼后人之渲染,层累地积成了今日一般史书所叙的公车上书的情节。
    在本文结束时,我还要声明,姜鸣先生历史散文中的一段话,我是十分钦赏的:“康有为因运而生,是一个天才的宣传鼓动家。尽管未曾上书,他所写的这一篇文字,仍然是当时所有反对和约的文件中最精采最有份量的。”本文所揭露的仅仅是康、梁笔下的公车上书的过程,并不涉及康有为所撰《公车上书》的评价。对于这一份上书,我以为确有其精采与份量,也拟另文从政治学的角度予以评论。至于康有为等人如何进行鼓动与宣传,本来就是政治家的智慧,那就更不受指摘了。历史学家的职业训练,恰是要从政治家的智慧中寻觅出原本的历史真实。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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